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毕业论文范本2018年版(暂行) - 通知公告 - 法学院.doc
海 南 师 范 大 学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题目: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方式研究 姓 名: 沈曼丽 学 号: 201413020130 专 业: 法学 年 级: 2014 级 1 班 学 院: 法学院 完成日期: 2018 年 5 月 指导教师: 安晨曦(讲师)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 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本论文中没有抄袭 他人研究成果和伪造数据等行为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 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 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日期: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使用授权声明 海南师范大学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毕业论文(设计)的复 印件和磁盘,允许毕业论文(设计)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海南师范大学可 以将本毕业论文(设计)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 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印手段保存、汇编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日期: 指 导 教 师 签 名: 日期: 目 录 目 录 ................................................................................................................I 摘 要 .................................................................................................................II Abstract..............................................................................................................II 引 言 .................................................................................................................1 一、电子送达方式概述 ......................................................................................1 (一)电子送达方式的概念 ........................................................................1 (二)电子送达方式的特征 ........................................................................1 (三)电子送达方式的发展 ........................................................................2 二、民事诉讼中电子送达的价值........................................................................2 (一)提高诉讼效率 ...................................................................................2 (二)保障诉讼程序 ...................................................................................3 (三)促进司法公开 ...................................................................................3 三、民事诉讼中电子送达存在的问题 ................................................................4 (一)电子送达制度尚不完善.....................................................................4 (二)电子送达的完成度难以保证..............................................................4 (三)缺乏对电子送达的普遍认同..............................................................5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路径......................................................6 (一)优化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6 1.明确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6 2.强化启动程序.....................................................................................7 3.规范送达文书的保存与格式 ...............................................................8 4.增加法律责任规定..............................................................................8 (二)规范法院信息化管理建设 .................................................................9 1.建立和推广各地统一的电子送达发送平台..........................................9 2.完善电子送达完成标准的认定............................................................9 3.准确选择运用具体送达技术 .............................................................10 4.配备电子送达专门人员 ....................................................................10 (三)完善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配套措施..........................................11 1.扩大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参与 ..................................................11 2.加强电子送达方式的司法宣传..........................................................11 结 语 ...............................................................................................................12 参考文献: ......................................................................................................13 I 摘 要 “电子送达”作为一种新型的送达方式,已被法律所认可。其依托现代网络 通信技术手段,将送达内容以电子数据的形式进行传送。这种送达方式固然有其 自身的效率高、送达方式简化等优点,但是由于电子送达更依赖于电子科学技术 发展水平,所以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可能存在不确定性等因素。虽然它的发展受到 了一定的限制,但从长远的发展趋势看,由于其效率高、成本低、普及面广等优 点,势必会成为一种重要的送达方式。为提高民事司法的效率,应当从明确电子 送达的适用范围、规范法院信息化管理、优化电子送达制度的配套措施等方面予 以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电子送达;诉讼效率;配套措施 Abstract As a new way of service, "electronic service" has been recognized by law. It relies on modern network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to transmit the delivered content in the form of electronic data. Although this service mode has its own advantages such as high efficiency and simplified service mode, it may have uncertainties in judicial practice because electronic service depends more on the level of development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lthough its development has been limited to a certain extent, in the long run, it will become an important way of service because of its high efficiency, low cost and wide popularity.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civil justice, we should clarify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electronic service, standardize court information management, and optimize the supporting measures of electronic service system. Key words: civil litigation;electronic service;litigation efficiency;supporting measures II 引 言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社会发展实 际进行内容规定更新,其中就包括在其第八十七条新增该内容规定即“人民法院 对于其其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可采用传真与电子邮件等进行确 认”。①相对于其他送达方式而言,电子送达方式有简化传送方式、提高送达效 率、使当事人快速了解文件内容等独特优点。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困扰已久的无 法有效送达的难题具有积极意义②。尽管电子送达有着诸多优点,但是,电子送 达作为一种新的投递方式,在具体应用方面尚缺乏可以作为参考的经验。因此, 应当尽快明确电子送达方式的适用条件,提供完备的保障制度,完善相关程序细 节,才能确保电子送达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用,显著提升电子送达的公信力。 一、电子送达方式概述 (一)电子送达方式的概念 送达,指的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规定,把诉讼文书送交给当事人及相应 参与人的一种诉讼行为。③通说和法律规定未存在差异,认为所谓的电子送达方 式,是指法院借助传真与电子邮件等当事人确认收悉的方式进行文书的送达。也 有学者认为,电子送达方式就是“不包括传统媒介并能承载与民事案件送达方面 有关的法律文书”。学术界对电子送达方式所下的定义还有很多种,但对电子邮 件、传真这两种电子送达方式种类的肯定都是一致的。本文认为,电子送达一定 是与网络、通讯媒介分不开的,即以网络、通讯等当事人能确认收悉的电子媒介 进行送达的,就是电子送达。 (二)电子送达方式的特征 电子送达方式是网络信息时代的产物,其与传统的送达方式不同,带有十分 鲜明的时代特征。电子送达方式具有自身的特点,归结起来主要有这几种:一是 电子化。在电子送达方式的诸多特点中,电子化是其最为显著的特点,这也是电 子送达方式区别于其他送达方式的一大特征。二是便捷化。当下电子通讯技术发 达,电子送达方式凭借电子媒介传递诉讼信息,完成送达任务,让涉诉人能及时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 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 2 郑志辉:《对我国民事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的思考---以徐州地区法院为例》,苏州大学 2014 年学位论文,第 18 页。 ① 吴宏波:《论我国民事送达制度》,吉林大学 2014 年学位论文,第 21 页。 1 随地查收到诉讼信息,提高了诉讼效率。三是经济化。经济节省是当前资源节约 型社会倡导的重要主题,电子送达方式与传统送达方式不同,体现在传统直接送 达方式与邮寄送达方式在人力和物力的耗费上远远超过了电子送达。电子送达方 式利用电子技术完成送达任务,其在信息时代的经济性是无法比拟的。 (三)电子送达方式的发展 电子送达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在信息化技术演变基础上形成并获得相应发 展。而在采取电子送达这种方式上,国内外已经有了很多的成功案例。1996 年 4 月 11 日,英国首次通过电邮送达司法命令,这成为了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电子方 式并完成送达的司法案例。之后美国也开始在民事诉讼中引入现代科学信息技术。 在此之后,世界各国争相开始在司法诉讼活动的各个领域引进信息化技术。我国 从 2002 年开始将电子送达应用于海事诉讼程序。随后,电子送达在民商事案件 陆续被使用。201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对电子送达 做出了明确规定,由此能说明的是,电子送达在立法方面不再局限于司法解释这 个层面,而是上升到法律这个层面上,便于使得司法实践存在的实际需求能获得 满足,进而促使电子送达在立法上逐渐趋于完善。 二、民事诉讼中电子送达的价值 (一)提高诉讼效率 采取电子送达方式在提升诉讼效率上具有良好的效果。这是由于电子送达方 式能将已经转化为照片或者电子文档的诉讼文书借助互联网以电子邮件的形式 发送给受送达人,能达到立即送达这个效果。如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 民法院,该法院在 2016 年时,总共受理了 14018 件各类案件, 能结案的共有 12760 件,在结案率方面较高,具体为 91.68%④,而在所积压的这些案件中,很多就与 无效送达有关。为此,如何有效解决送达问题,这已经成为法院需要解决的难题。 红山区人民法院为了有效解决该难题,特意在立案庭设置有电话送达组,并安排 专人进行负责。而红山区人民法院在利用电话送达诉讼文书这种方式之后,则使 得过去无法有效送达这个问题获得相应改善。由于电子送达是时代发展的产物, 为此所具有的时代氛围非常浓厚,整合现代信息技术和司法等方面的需求,在有 ① 参见赤峰市红山区法院:《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赤峰市红山区法院网, http://nmhs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54,访问日期:2018 年 2 月 8 日。 2 效节省人力与物力方面,此外还有压缩送达时间等作用均非常明。面对逐年增多 的这些涉外案件,采用电子送达方式能发挥非常重大的作用。 (二)保障诉讼程序 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在简化诉讼程序方面也具有积极作用。需要明确的是,想 要结果正当,离不开程序正当这个前提,随着电子送达制度的获得建立,其在确 保民事诉讼程序实现正当方面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是非常关键一环。如 在内蒙古自治区,其全区法院在 2016 年受理有 689308 件各类案件,其中 579906 件是新收的案件,与同期相比实现的上升幅度为 18.77%,即增长量方面在 11 万 件之上,这些地区的人民法院新收的案件就在 5500 件以上,具体包括呼和浩特、 呼伦贝尔与锡林郭勒等⑤。由此可见,该自治区的案件量还是非常沉重,而送达 问题仍是困扰大院的一个大难题。其一,由于司法机关资源有限,法院无法在司 法实践中提供大量的服务,使得送达在司法实践中成为较为薄弱的环节。其二, 由于受制于送达传统方法存在局限性这个因素使然,在很多时候基本无法做到及 时且有效的传递。送达程序缺乏规范性,必定会引发诉讼延迟及积压案件方面的 问题,进而导致法院在权威方面出现被弱化的现象。随着电子送达制度得以建立, 使得整个送达机制体现高效的同时,还更为合理可行。合理的运用司法资源解决 法院无法有效送达问题,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力。 (三)促进司法公开 近年来,依法治国所具有的重要性屡屡被强调,这对司法公开方面的要求也 相应提升,促使司法实现公开,建立透明化的司法体制,在这基础上构建并生效 的法律文书公开查询制度。⑥实现司法公开,离不开司法数据统计这个前提,法 院在开展数据统计工作时,可通过电子处理这种方式来实现,这能有助于提升工 作效率。所构建的电子送达服务系统,对审判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可提供支持, 还可以使得两个不同系统之间实现业务联系,同时还能实现信息共享。电子送达 能够帮助我们收集司法数据,可以说是在推动司法公开方面扮演着新引擎的角色 作用,为促使司法公开提供保障支持。由于该系统在提升司法信息化水平的作用 非常明显,且可以充分利用审判大数据,从这些方面来提高审判质量与相应效率, 并为做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持。 ① 参见内蒙古高院:《“数”说内蒙古高院工作报告》,载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 http://nmg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1/id/1800483.shtml,访问日期:2018 年 2 月 8 日。 ① 廖永安:《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对我国民事送达制度改革的再思考》,载《中国法学》2010 年第 4 期, 第 223-227 页。 3 三、民事诉讼中电子送达存在的问题 电子送达是最高效、快捷的送达方式之一,具有即时性、远程性等其他传统 送达手段无可比拟的优点。这是传统送达方式没有的优势,但是由于是新型的送 达方式,具体操作上存在很多未完善的漏洞,且不如传统送达方式具有司法威严 性,所以很多人不是很认同这种送达方式。 (一)电子送达制度尚不完善 在什么情况下适合运用电子送达还没有明确的规定,送达的地址与传统送达 方式不同,电子送达的地址是互联网上的虚拟地址,为了保证电子送达的文书能 准确快速的到达受送达人手上,期间有很多因素需要考虑,电子送达的适用情形 和适用程序现行民诉法并未规定。 电子技术有了较快发展,但是运用到民事送达上还是近几年的事,所以电子 送达尚未全面普及。 虽然将电子送达通过立法的方式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由于我国对电子送达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司法实践中仍然缺乏明确清晰的 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所进行的规定得知,在获 得送达人同意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采用传真与电子邮件等这些方式,可对其收 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进行确认,不过,包括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调解书在内的 则没有包括在这个范围之内。除此条规定之外,再无其他具体详细法律条文或者 司法解释的规定⑦。 (二)电子送达的完成度难以保证 电子送达的稳定性与安全性较低。电子传递的整个过程主要在三个要素之间 进行:信息传输端、服务器端和信息接收端。基于电子送达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为此其对这些方面的依赖性非常高,具体包括网络方面的安全与稳定,以及先进 的电子信息技术等。这就意味着若与之相关的电子信息技术存在问题,那么对电 子送达就会产生重大影响,具体主要体现在对安全性与稳定性方面的影响。由此 可见,确保网络与技术方面的稳定与安全非常重要,只有在这些方面得以保障, 才能使得电子送达能够稳定有序的运行⑧。因此,应当统一各地区法院作程序标 准,推进电子送达系统趋于完善化,注重引入相应技术及提升特定岗位工作人员 的专业水平,为提升电子送达安全性与稳定性提供保障。 ① 张艳:《民事送达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 年第 2 期,第 145-147 页。 ① 王次宝:《论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改革路径与方向》,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16 年第 3 期,第 187-191 页。 4 在电子送达方面,还涉及到如何认定完成标准的问题。由于相应的法律等未 对该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为此该问题就一直存在争议,且在目前仍未形成一直观 点。不同地区的人民法院,即便面对同一情形下的电子送达,由于在判定标准上 存在差异,这就使得得出的结论往往也不同,甚至得出相反的结论。某种特定情 形下,因电子送达是否己经完成引发的纠纷问题仍存在。由此可见,从法律层面 上对电子送达的完成标准进行明确,便于为电子送达成功提供法律保障,这是其 中的关键所在。 (三)缺乏对电子送达的普遍认同 现有的有关民事诉讼中电子送达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十分欠缺。我国各地电 子送达方式没有普及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电子送达缺乏 参与度直接导致的。另外,在所进行的司法宣传中,基本上没有涉及电子送达方 式的内容,导致社会大众对这方面额认识还存在空白,当法院就这些方面征求民 众的意见时,这些受送达人普遍呈现出茫然无知的状态,表示对此并不了解,有 的受送达人甚至不认可电子送达方式,认为这种方式缺乏安全,对使用电子送达 方式持拒绝态度。 电子送达有利有弊,虽说能够提高送达的效率,但是所占用的司法资源也比 较多。首先,建立电子送达系统需要巨大的投入,其次,维护和更新电子送达系 统需要有财政资金方面的支持,且该数额非常大。尽管大量运用电子送达系统可 以带来规模效益和长远利益,但同时又会引起机构人员的相应调整,并且有待于 人员技术和信息网络以及制作规范等问题的妥当解决。 在我国,目前司法行政机关推行的是行民主集中制。在该制度下,上下级法 院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监督关系,而在同级的这些法院种,则在各自的管辖范 围之内独立开展审判方面的相应工作⑨。众所周知,各地经济发展水平本身就存 在明显差异,这就使得各地区法院人员也存在素质差异问题,这就使得各法院之 间的工作质量及效率等也存在不同。基层地区特别是偏远地区的法院很难招到优 质的人才,且还还存在人才流失严重的问题,这种情况对推行电子送达造成了一 定的影响。再者,在偏远地区,由于经济等相对落后,使得民众对于新兴的电子 送达方式还不了解,还不能接受该方式,这就使得基层法院在普及电子送达过程 ① 陈杭平:《“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再考察:以无法有效送达为中心”》,载《中国法学》2014 年第 4 期,第 153-158 页 5 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并导致这些法院在推行电子送达方面的积极性存在严重受挫 问题。 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路径 针对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优化,不能只强调对制度本身进行完善, 还需要对法院信息化管理建设方面进行完善, 同时还要完善与之相关的配套措施。 第一,先对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同时还对送达文书的保存方式与格式 方面进行规定,通过对电子送达的完成标准进行为完善,以此对制度本身实现优 化进行认定。第二,构建统一化的电子送达发送平台,选择好具体的送达技术并 进行运用,还注重配备专门的电子送达人员,从这些方面进行努力来做好法院的 信息化建设。第三,推进执业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参与范围实现延伸,加强针对电 子送达方式的司法宣传工作等,这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具有非常重要的 作用。 (一)优化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 1.明确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 哪些文书可以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关于该适用范围的确定方面,根据我国法 律规定得知,这些文书不适合适用电子送达,具体除了包括判决书与调解书之外, 还包括裁定书等。第一,判决书、调解书以及裁定书不属于电子送达适用范围之 内。由于电子送达是以数字信号的形式展示,为此这三种裁判文书不合适使用电 子送达这种方式⑩。第二,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得知,判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不 合适使用电子送达方式来进行传达,那么,其他哪些文书可以适用该方式,应对 此进行明确。在本文看来,这些文书均可使用电子送达,具体包括:一是裁判文 书;二是开庭传票;三是开庭通知书;四是案件受理通知书;五是起诉状;六是 答辩状等等。 对于电子送达的适用案件范围及方式而言,相关法律法规也应当作出明确的 规定。第一,对于电子送达方式的案件适用方面,需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并 在这个原则基础上结合具体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需要承认的是,就电子送达方 式而言,其具有诸多方面的优点,但这不意味着这种方式就能适应于所有的个体, 或者是所有的地区,如在偏远地区,选择电子送达方式时就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 ① 朱炼:《论国内民事送达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4 年第 26 期,第 58-61 页。 6 行综合考虑,在确保可行性这个前提下才能使用该方式。第二,采取电子送达这 种方式应体现因地制宜原则、因环境制宜原则与因人制宜原则。使用电子送达这 种方式对于硬件设备方面的条件,以及信息技术方面的要求较高,需要具备这些 方面的条件支持,考虑到这些方面,这就应当在司法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实现推广,且注重在获得相应反馈信息之后, 在这基础上及时进行改进。对于一般的当事人,在需要对其年龄大小方面、文化 高低程度方面以及经济状况好坏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如由于 80 后与 90 后 普遍都解除电子产品,他们对电子服务等较为熟悉,且乐于接受这些服务,为此 对这些群体则可以采取电子邮件送达与短信送达等方式,而对于年龄较大的 50 后、60 后、70 后甚至年龄更大的受送达人应当更多采用传统的送达方式,避免 出现增加当事人负担的现象,为文书送达工作效率及成功率实现提供做保障。 2.强化启动程序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⑪,电子送达的适用以当事人的同 意作为启动的条件,意味着没有当事人方面做出同意的情形下,法院若单方面采 用电子方式进行送达则被认定为无效,换言之,关于电子送达方式的适用,其主 动权完全由当事人控制。这种情况下,不仅不利于电子送达方式的推广适用,更 不利于法院送达工作的顺利开展。故在实施细则的制定上,应当对受送达人同意 适用电子送达的意思表示形式予以细化,即将当事人同意分为明示同意和默示同 意,并区别对待。 首先,应当规定明示同意的方式,即当事人在庭前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 清楚写明了电子送达的地址,如邮箱地址、传真地址、电话等,则法院即可认定 该当事人同意适用电子送达方式进行文书送达。但这种情形主要是针对原告而言, 对于被告,若有电话、电邮联系方式,法院可以先以该方式询问被告的意愿,若 其同意以电子方式送达并提供确定的电子送达地址,则法院可直接采用电子送达 方式对其进行送达,到庭后再让被告补签送达地址确认书。其次,确定好当事人 默示同意的几种情形。第一种是当事人收到电子送达的司法文书后,主动联系法 院确认或对邮件进行了回复,即可认定当事人同意适用电子送达。则对案件后续 的材料进行送达时,就可以继续沿用之前的电子地址。第二种情况是当事人收在 到电子送达的这些司法文书后,并没有对此进行回复,但其的行为表示其已收悉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 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7 诉讼信息,如提交答辩状、参与证据交换、参加开庭审判等。在这种情况下,也 可以在庭审时采取补签送达回证的办法确认送达情况。上述两种情形都是当事人 默认同意使用电子送达的体现,采取先送达后补签的形式,不仅扩大了电子送达 的适用情形,方便了当事人,更有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 3.规范送达文书的保存与格式 如何保存电子送达文书,对此,我们可以学习及借鉴国外在这些方面已经积 累的厚实实践经验。而在电子送达制度较为完善的这些国家,都有在法律法规中 明确规定了电子送达文书应注重获得有效保存,同时还对具体的保存方式方面进 行规定,这就使得电子送达制度在严谨性方面获得凸显,进而使得了整个诉讼程 序获得顺利推进。由此可见,关于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的保存方面,我国也需要从 法律层面上进行规定,这可以说不仅重要且非常必要。此外,在法院方面,则应 当开发出专属虚拟网盘,且要求该专属虚拟网盘能满足安全性、简单性与实用性 等特点要求,同时,还需要把相关的这些电子诉讼文书在该网盘中进行存储。 电子送达文书应采取什么样的格式,对于该问题本文认为,需要明确民事诉 讼中电子送达文书格式,落实该项工作可以说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归结起来主 要体现为这些方面:第一,实现电子送达文书格式统一化,这对于电子送达为被 受送达人所接受方面更为有利。第二,实现电子送达文书格式统一化,便于法官 借助相应法律规定来解决电子送达所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而使得司法公信力能实 现提升。第三,实现电子送达文书格式统一化,这对于民事诉讼中电子送达制度 趋于完善方面非常有利。为此,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 研基础上对电子送达文书格式进行统一化。在该电子诉讼文书中,可在纸质诉讼 文书内容基础上添加一些指导性的信息,这对受送达人提升操作规范性,以及有 效防范电子送达风险方面均具有重大的积极作用⑪。 4.增加法律责任规定 送达作为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因送达问题引发的程序不合法而上诉或再审的 案件时有发生。制度的顺利实施都需要责任规定的保障,当出现违反规定事项的 情况时,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则发生作用,为权利救济提供方向。电子送达方式作 为一种新型的送达方式,与传统送达方式有着很大不同。在这种送达方式中责任 人除了送达人和受送达人以外,还存在着第三方责任人——电子系统服务器提 供商。当前电子送达方式还正处于发展探索期间,利用电子技术对司法文书的隔 ① 覃豪曼:《浅析民事诉讼中电子送达方式的适用》,载《法制与经济》2017 年第 2 期,第 171-173 页。 8 时空送达还不够成熟,明确好送达各方的责任是对送达各方权利的保护,也是电 子送达推行适用的重要保障。 具体分析,笔者认为电子送达的法律责任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送达人的法 律责任,即法院的责任。在电子送达中,若法院没有经受送达人同意直接适用而 导致受送达人没有及时接收到诉讼材料或法院没有按规定适用电子送达方式的, 属于程序不合法,可按案件程序不合法进行处理。二是受送达人的责任,即因受 送达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接收不到电子送达的相关文书的,相应的后果应当由其自 己承担。三是电子系统服务器提供商的责任。即明确规定当电子送达出现问题完 全是由电子系统服务器提供商造成的,则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规范法院信息化管理建设 1.建立和推广各地统一的电子送达发送平台 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结合调查研究与我国实际发布《人民法院信息化建 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并在该规划中指出,在新时期背景下建立及完 善法院系统时需要构建电子诉讼与电子法院,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战略目标⑪⑪ 这就要求各地区高级人民法院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同时还结合本地的具体情 况建立囊括起电子送达功能的综合网上服务平台⑪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建立的“在线诉讼服务平台”这种模式就值得学习与借鉴。偏远地区如内蒙古自 治区为例,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全区法院已经全部开通 12368 服务热线,广大群 众想要查询服务热线等时就可以通过拨打服务热线。各法院在这个基础上可通过 开通短信平台的方式,把需要送达的这些电子诉讼文书,做到及时发送给受送达 人,而在受送达人方面,在收到文书信息之后,则也可运用手机短信的方式来及 时回复法院。出于确保电子送达安全性方面的需要,建议法院安排专人负责该项 工作,并全程监督与管理信息发送情况⑪采用短信这种方式送达的电子诉讼文书, 当经过平台发送之后,除非具有法律方面的规定支撑,否则对于这些信息均不能 随意进行修改与删除,为确保送达行为体现权威性与真实性特点提供保障。 2.完善电子送达完成标准的认定 在整个民事诉讼中, 电子送达的完成与否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能否顺利开展, 当经过特定渠道电子诉讼书真正送至被受送达人手中,才能认为法院确实已经完 成了诉讼文书送达工作,也只有此时,当事人才能正确行使其诉讼权利。由于现 ① 参见《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规划 全面提升信息化水平》,载中国法院网,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2/id/1809929.shtml,访问日期:2018 年 2 月 8 日。 9 有法律和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并未对确认收悉进行明确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其展 开深入理解和界定。目前,已经有部分地区法院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于 2009 年 4 月 24 日颁布《关于民商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问题的若干 规定(试行)》,其中就当下常见的两类确认受送达人制定了更开放的规定,这些 规定有助于实现司法实践可能出现的可以确认受送达人确已收悉诉讼文书这种 新的情形。鉴于此,可以借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积累的经验,结合当前实 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电子送达完成认定标准。其中建议引入电子信息手段,以 便在受送达人无法确认收悉亦或没有证明表明受送达人的行为已经确认收悉这 两种情形下,也可以借助技术的手段,来保证电子送达的准确完成和认定。比如,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借用电子签名这些技术来保证电子送达任务的准确完成。 3.准确选择运用具体送达技术 对电子通讯技术较高的依赖性是电子送达的一个重要特征。电子送达具体到 司法实践已经表露出很多问题, 而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不断引入新型技术和手段, 但引入的前提必须是基于安全的网络环境,比如常见的超链接技术。法院可以使 用超链接技术,通过电子送达系统将承载着相关电子送达诉讼文书的超链接发送 给受送达人,受达人点击超链接便可以及时看到诉讼文书。通过超链接技术来保 证电子送达的安全、准确性,有效避免了受送达人无法接收到文书的可能性。由 于超链接技术有很好的实用性,因此,各地法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可以采取这种 方式,让受送达人可以准确通过网页阅读收悉的法律文件,有效缓解了附件在传 输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另外,也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收送达人由于受到程序兼容 性的影响,致使其无法在第一时间阅读到电子诉讼文书的全部内容。 4.配备电子送达专门人员 电子送达对信息化技术与网络环境均有非常高的要求,属于新式送达模式, 处理这方面事务的工作人员要具备相关的法学专业素养与科学技术知识。但是, 各级法院具体落实时,大多数将电子送达任务委派给书记员或者法警等落实,因 此司法实践内,接触与负责电子送达的主体均为外行人,他们自身并不了解这种 新生事物。如果电子送达突然遇到技术难题,那么负责人员基本上无能为力,因 此工作效率极其低下。所以,对于法院而言,设立专业的岗位非常重要。首先, 招聘专业性计算机人员。要想确保电子送达在日常工作中稳定运营,法院就要设 置专业岗位,聘请专业技术人才,通过技术人才熟练的技术、扎实的理论基础, 保证电子送达始终处于稳定运营状态;其次,积极组织法院内部有关部门司法工 10 作人员展开培训与再学习,定期实施考核。各级法院均要参与进来,督促司法工 作人员学习先进理念,掌握先进技术,推动电子送达实现可持续发展⑪。 (三)完善民事诉讼电子送达制度的配套措施 1.扩大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参与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治进程逐步加快,社会大众开始逐步树立法 律意识。普通人转化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后,往往会通过律师事务所与执业律师的 专业化帮助,切实维护合法权益,遇到侵权事件时能够保护自我。而电子送达属 于新兴事物,大多数人并不了解,只有切实提升律师事务所与执业律师对电子送 达的认可与参与度,才能将其作用凸显出来。在国外,多数国家都意识到该问题 的重要性,积极采取措施强化该制度,给予律师事务所与执业律师特定的权力。 [22]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切实提升律师事务所与执业律师对电子送达的认可度, 然后积极参与其中,扩大其应用范围。地方法院制定相关举措,将辖区内执业律 师、律师事务所和电子送达捆绑起来,真正的将其应用到司法实践内。首先,法 院组织与召开主题为电子送达的研讨会议时,要主动邀请相关律师事务所与执业 律师参与进来,积极展开沟通与交流,收集来自于这些群体的声音与意见,采纳 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电子送达发展的建议;第二,法院可以与相关执业律 师和律师事务所签署相关协议,积极宣传电子送达制度,将其全面普及;第三、 针对实施电子送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法院要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积极开 展沟通与交流,联合推出可行性方案,保证电子送达能够应用于司法实践内,切 实维护司法的科学性与公平性。 2.加强电子送达方式的司法宣传 人们常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所有的法律体系要想无阻碍的实施下去,均 要依赖于民众的广泛参与。电子送达属于新兴事物,群众对其并不了解,因此要 积极开展司法宣传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该项制度,只有这样民事诉讼内电子送 达才能够顺利实施。首先,利用新闻、公益广告等媒介途径对电子送达方式进行 宣传,加深公众对电子送达的认识,使得电子化司法改革深入人心。其次,开展 有关法院送达问题的专题法制宣传教育,丰富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近年来,在 政法部门、学校教育和社会法律咨询上都积极对我国的法制建设进行宣传,但宣 传的内容都较为侧重于实体法。电子送达方式是新《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 ① 陈春静:《论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中的问题及完善》,载《法制博览》2017 年第 12 期,第 185-186 页。 11 点,是司法程序改革的重要环节理应当受到重视。开展法院送达问题法制宣传教 育,对群众逃避送达、拒绝送达的不良行为进行指正教育,为解决法院送达难问 题和顺利推行电子送达方式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结 语 综上所述,作为时代发展的产物,电子送达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新鲜事物, 不管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具体的实践中,关于电子送达方式仍还存在诸多需要解 决的问题。为此,我们应在已有认知这个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电子送达方式 进行完善。当前,信息技术发展速度非常快,而在电子通讯设备方面,则逐渐获 得大范围运用,受此影响,电子送达方式逐渐为受送达人所认可及接受。在积极 推动电子送达方式实现发展的同时,还需要从完善立法这个层面上来为电子送达 方式获得有效推广提供保障。 12 参考文献: [1] 郑志辉:《对我国民事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的思考---以徐州地区 法院为例》,苏州大学 2014 年硕士学位论文。 [2] 吴宏波:《论我国民事送达制度》,2014 年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 廖永安:《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对我国民事送达制度改革的再思考》,载 《中国法学》2010 年第 4 期。 [4]王望来:《事送达制度现状及对策》,载《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14 年第 14 期。 [5] 张艳:《民事送达制度若干问题探讨》,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 年第 2 期。 [6] 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 [7] [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 [8] 张卫平著:《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 2016 年版。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