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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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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 海师办〔2018〕27 号 关于印发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海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018 年 4 月 3 日 1 抄送:党群系统各部门。 海南师范大学办公室 2 2018 年 4 月 3 日印发 海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 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 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 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 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 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 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 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 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 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 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 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 3 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 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 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 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 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 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 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 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 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 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 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4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 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海南师范大学录取 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并签署 “就学期间履行法律责任承诺书”。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必须 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获得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超过 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 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 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 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并经学校医 5 院复核,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 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 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医院复核、学 校招生部门审核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取 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 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 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 (六)研究生入学前应进行前置学历核查,以应届本科生身 份报考硕士者,录取当年 9 月 1 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 证书;应届硕士生身份报考博士者,录取当年 9 月 1 日前须取得 国家承认的硕士毕业证书。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 调查处理。 6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 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 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招生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 和其他核定的杂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未请 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 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 手续后方可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 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学分及 补考、重修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每门课程(含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 和毕业答辩)的考核资格由开课单位确定,教务处审核。研究生的 课程考核及论文答辩等按学校研究生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具体方式根据培 养(教学)计划的要求确定。 课程考核不及格且未达退学标准者,经申请,允许补考、重 7 修不及格课程。补考、重修的程序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另 行规定。 学生重修考试须随下一年级一同进行。重修的方式可采取降 级、插班上课、学习网络课程和自修等多种形式。 学生一经申请补考、重修,应在规定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考 试,如有缺考,该课程成绩记“零”分并计入重修次数。 第十六条 课程结束时由学校安排的考试为首次考试,获得 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未经学校批准不按时参加考试者,按 缺考处理。 因故确实不能参加考试的,须按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相 关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七条 对于培养计划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 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相关规 定的程序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实验课、实 践教学环境及术科等必修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其中如学 生确因生理原因完全不能参加体育课学习或因患严重疾病及受严 重外伤,中途不能继续体育课学习时,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医院复查,确认免修的期限经所属学院及体 育学院院长同意,教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免修一段时间,成绩按六 十分计。免修期满,仍不能参加体育课学习时,应按上述规定重 新办理继续免修手续。研究生课程除公共英语外,原则上不得申 请免修,但可根据培养方案申请修改个人培养计划。 8 第十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 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 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 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可以由本人提出申请,学 生所在学院做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批。研究生延期毕业,由学 生提出申请,导师及所在学院做出意见,研究生学院审批。 第二十条 学生根据培养计划要求,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 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 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 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 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教务处另行规定。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按研究生学院相关管理制 度执行。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 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海 9 南师范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由学 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学 生,经本人提出申请,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审批,该课程可 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 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 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给予 批评教育,并按旷课对待,凡一门课程旷课的节数超过实际授课 总数的三分之一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情节严重的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持准考证、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学校 组织的任何课程考试,并遵守《海南师范大学考场规则》 。 第二十五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 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 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做出 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三年级以上及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 10 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研 究生原则上不接受转专业申请 学生一般应当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对具备以下条件 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良好,确有专业特长者; (二)经有关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能在现专业学习,但尚 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实施大类招生的专业完成专业分流后; 转专业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根据学校相关具体规定办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 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 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 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 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11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 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 具证明,由海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 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 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 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 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一)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 院同意、学校批准,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 (二)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 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三)学生转学的具体手续按教育部关于转学的相关规定办 理。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 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12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得超过有效学习年限(本科生八年,经学 校批准休学创业的本科生十年;硕士研究生五年,博士研究生六 年)。 保留入学资格及参军入伍的学生服役期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经学校医院复查, 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占一学期总 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在规定的弹性学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 时中断学业,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休学意见,经学校教务处批准 者; (四)研究生在培养计划外,自愿参加非合作培养项目、交 流项目,以及出国担任对外汉语志愿者等长时间离开学校者,须 休学一年; (五)研究生在学期间申请生育者,须休学一年; (六)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 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学院出具意见,并经院长签字同 意后,报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批准备案。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休学时 间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三年。经批准休学创业的学生累计不超过 五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其休学起始时间按该学期开学时 间计算。 13 第三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二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 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 管理关系。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将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户 口不变更,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因病休学 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的当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学 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 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 (二)休学期满,未提交申请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统计该类 学生名单,并按相关规定做出处理意见,于学生休学期满的当月 月末报送至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 (三)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由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或 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 专业时,可申请选择相近专业就读。 14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本科生累计不及格课程超过二十八学分(含二十八学 分)者;研究生在一学期内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学位必修课程 考试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或累计 不及格课程超过 8 学分(含 8 学分)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 查不合格、不符合持续休学者; (四)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 在校学习者; (六)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根据《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过程考核与分流办 法》,研究生在中期考核、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等过程中,未 达到相关要求,被分流者; (九)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 海南省教育厅备案。 15 第三十五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直接送 交本人即生效,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 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 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示期为七天。 第三十六条 退学后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交之日起 1 周内办理离校 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 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 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 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退学学生的学费,按财务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五)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 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 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应按学校有关 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 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 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16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海南师范大学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 规定》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授学位证书。 对提前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并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其它要求 的非毕业班学生,可提前十个月提出申请,经学院报送,财务处、 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或报考研究生。 研究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按照《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 管理规定》、《海南师范大学关于对申请博、硕士学位人员在学期 间应取得科研成果的暂行规定》和《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学位授 予工作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毕业班学生因未修满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总 学分需延长学制的,应回所在学院注册,并报教务处、学生工作 处备案,跟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交费办法另行规定。研究生基 本学制期满,需要延期毕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研究生导师和 研究生所在学院做出意见,报研究生学院审核。 研究生基本学制期满,需要延期毕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研 究生导师和研究生所在学院做出意见,报研究生学院审定。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 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 但所得学分少于规定的总学分二十三学分以内(含二十三学分 者); (二)虽修满总学分,但各类课程学分数未达到规定的要求 者。 17 (三)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 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但未能通过学位论文(毕业设计)答 辩者。 第四十一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在结业后的有效学籍 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并参加由学校安排的考核,取得学分 后,经学校审查符合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 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二)因实习不及格,如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 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经学 生所在学院审查、考核合格,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 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三)结业生在毕业、学位条件审查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 程中途退学(被开除学籍者除外) ,或虽已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 程,但所得学分未达到结业规定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不满一学年者,发给当年学习成绩证明书。已办理肄业证书的学 生不得申请回校补考、重修、重考。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 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18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 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新旧身份证、户口本及户 籍管理部门开具的户籍变更证明等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 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并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 学位证书信息报海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海南省教育厅报教育部 审核、备案。 第四十五条 对完成主修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 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科或本科专业证书;对辅 修跨学科门类本科专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可另授 予相应辅修专业学位。具体管理办法由教务处另行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 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 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 海南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学籍处理程序 19 第四十八条 凡涉及休学、复学、提前或延期毕业、辅修、 退学、转专业、转学等各种学籍异动的,或因在学期间出国等影 响学业正常进行的,以及其它涉及学生自身学业问题的情形,一 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供符合相关规定所需的相关证 明材料,学生家长(监护人)签字同意,经辅导员或班主任和教学 秘书初审,院长审核签字,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审定,上报 主管校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十九条 有关学籍问题的申请、咨询、诉求的受理单位 为学校各学院教务办公室(或研究生教学秘书),各学院及时汇总 报送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或向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进行 咨询。有关学籍问题的处理,经办单位为学生所在学院(重要的学 籍处理应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查),审定部门为教务处、 研究生学院,并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报校长办 公会审批,结果上报海南省教育厅备案,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 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各学院教务办公室承担公示和执行的职责, 并负责通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教学秘书及学生本人。 第四章 第五十条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 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 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 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 20 环境。 第五十三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 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 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 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 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 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 《海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 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 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 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 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 秩序。 第五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 21 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 生的培养计划,由校团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 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 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 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 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 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必须遵守 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有关规定详见《海南师范大学学 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五章 第六十一条 奖励与处分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 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 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依据有关奖励办法给予 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相应的荣誉 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 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省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22 第六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 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 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 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 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23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海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海南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 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 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第六十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 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 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 送达。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 24 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 法性审查。 第六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 六到十二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 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 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 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 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第七十一条 学生申诉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 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 代表、学生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 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 职责。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 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学生申 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 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 25 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十五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 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做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 做出决定。 第七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 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海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 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海南省教育 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 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 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章 第七十六条 附则 对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留学 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原《海南师 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海师学字[2005]32 号)同时废止。学 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八条 责解释。 26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学院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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