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师范大学课程考试(考查)管理办法 - 规章制度 - 经济与管理学院.doc
海南师范大学课程考试(考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考试(考查)是高校教学管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 是测量学生知识与能力、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对改进教学、 促进良好教风和学风的形成具有导向作用。 为实现课程考试(考查)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海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总结我校近年来 进行课程考试(考查)管理和改革的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的课程考试(考查)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 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制订有关规定,对课程考试(考查)的 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的管理。各学院的课程考试(考查)工作由主管 教学工作的教学院长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确定监考 教师,检查考场执行考试纪律的情况,做好教考分离、评卷、成 绩登记及公布、试卷保管、考试质量分析及总结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第三条 学生考试(考查)资格的确认 凡参加正常课程教学活动,并遵守《海南师范大学 学生手册》、《海南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手册》规定的在籍学生 (含已办相关手续的重修、跨年级、跨专业选课的学生)或经学 校同意,办理了进修、旁听手续的人员,均可参加课程考试(考 查)。 第四条 每学期的第十七周,由教务处统一制作本学期学生 的准考证,各学生所在学院认真核对学生交费注册情况,于十八 1 周前给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发放准考证。从第十八周起,学生凭 “学生证或身份”、“准考证”参加期末考试(考查)。 第五条 重修生、缓考生必须按“海南师范大学课程重修管 理规定”、“海南师范大学关于缓考的规定”办理报名手续,凭“学 生证或身份证”、“准考证”和“重修证”或“缓考申请”参加期 末考试(考查)。凡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期末考试前三周) 办理报名手续的,一律没有参加考试(考查)的资格。跨年级、跨 专业修读课程的学生凭跨年级、跨专业修读申请表参加期末考试。 结业返校修读生凭财务处开出的重修课程的收费凭据参加考试。 第六条 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应根据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如凡缺课时间在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 ,在考试 前二周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工作,将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 名单(注明原因)送学院办公室;经教学院长审定后由学院办公 室于考试前一周通知学生;主讲教师则要在该生的成绩报告单上 注明“取消考试资格”的字样。 第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由本人在该课程 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否则,按缺考论处。对缓考的学生,主讲 教师在该生成绩单上注明“缓考”字样,缓考课程将随下年级的 学生考试。 第八条 符合考试(考查)资格的学生须持教务处规定的有效 证件进入指定试室,按指定座号就坐。凡不按照要求带齐有效证 件者,不准参加考试,并按缺考论处。 第三章 考风考纪 2 第九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在考试前要通过多种形式、 多种渠道在校园内广泛进行考试纪律的动员、宣传,营造公平、 公正、诚信的考试氛围。各学院须组织全体师生及教辅人员认真 学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海南师范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实施细则》、《海南师范大学学 生管理规定》、《海南师范大学考场规则》等文件;引导、教育全 体学生严格遵守考纪考规;督促教职员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以 良好的考风促进良好的教风、学风建设。 第十条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加强考风建设,学校成立考试 纪律委员会,负责监察全校考试的总体情况。 教务处将建立以督导委员为主体的校级巡考队伍,全面督促、 检查有关考试制度的落实情况。 各学院应在考试前成立学院级考试领导小组和巡考队伍,全 面负责本学院学生考试过程的管理、本学院所开设课程的考试管 理及本学院所负责教室的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院在开考前三天将学院考试领导小组成员的 名单、院级巡视安排表报送教务处。 第四章 第一节 第十二条 考 试 考试科目及方式 考试科目包括本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列出的所有考 试科目,考试的方式原则上是闭卷。如有特殊情况,应于第十一 周前由教研室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长批准,报经 教务处审批的课程按审批方案实施。 3 第十三条 考试一般集中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考试科目一 般为 3-5 门,其中公共课考试一般不超过 2 门。 第二节 第十四条 命 题 考试命题在有关教研室主任的领导下进行,由教 研室约请有经验的教师或任课教师根据学校的统一要求命题,所 有试卷均需教研室主任和教学院长审阅、签名后方可打印。各教 研室或系主任和教学院长要严格把好质量关,保证试卷无错误。 第十五条 凡使用统一教学大纲在不同学院或班组开设同一 门课程的考试,必须由开出课程的学院指定有经验的教师组成命 题小组进行命题,制定统一的评分标准。 第十六条 各科目的命题要力求规范,符合教学大纲要求, 题量适当,难易适中,覆盖面大。题目类型多样,试题中考核灵 活应用知识的综合性、提高性的题量要达到一定的比例。 第十七条 各学院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命题方式, 包括题库命题、试卷库命题、校外出卷等。主讲教师要根据课程 的特点和全面考查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考试形式。 采用何种考试形式,由任课教师提出,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 第十八条 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 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测验、课内外作业、实验报告等评定学 习成绩。 第十九条 命题教师应同时命出份量、难度相当的 A、B 两套 题。同一年级 A、B 卷不得有题目和题型完全相同的内容;题型不 同,内容完全相同的分数不得超过 30%;同一门课程相邻的两个年 4 级试卷中题目和题型完全相同的分数不得大于 30 分(一些特殊课 程如体育、艺术等专业的术科课程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开课单位 另行规定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由各学院指定其中一套用于正 式考试。 第二十条 各科考试试题的满分为 100 分,题分为整数分。 个别课程考试成绩需要进行折算的,也要在 100 分的基础上进行 折算。 第二十一条 命题前任课教师和命题教师要认真填写好“考 试命题审查表”,做好学生学习情况和教学执行情况及教材使用情 况等的沟通工作,在确保试卷质量的基础上尽可能使学生成绩呈 正态分布。 第三节 第二十二条 考试的实施 考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教务处安排。每一门 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 100 分钟。有特殊要求的课程要在试卷上 注明。考务人员在装袋时需在试卷袋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 考试的座位采用单人单座或不同年级、不同课 程交叉编排的方式安排。学生所在学院考务人员按“期末考试安 排总表”随机编排各班考生的考试座位表(考前不得公布) ,并把 排好的考试座位表装入试卷袋内。 重修生的考试座位要相对集中安排,以便监考教师核查考生 身份。 公共必修课、跨学院课由开课单位在学生所在单位的协助下 完成学生考试座位的安排工作。如遇异常情况,巡视员、监考教 5 师有权调整考生座位。 第二十四条 全校性公共课的考试实行院级管理,相应学院 要成立由教学院长挂帅的考试领导小组,同时设立考务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监考教师 期末考试监考员由各开课学院统一安排,有公共课的开课学 院监考公共课时,安排完本学院的教师后从学生所在学院抽调一 部分监考员。监考教师应认真遵守“监考教师守则” ,对考场纪律 负全面责任。 全校教师和行政管理干部均有参加监考的义务。监考教师由 各教学单位按教务处的统一要求,根据本单位教师的具体情况自 行安排。监考教师一经确定,不得自行更改,违者按学校的有关 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学院教学秘书要将监考课程、时间、试室、 袋号等提前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到本单位监考教师本人。 第二十六条 监考教师守则 1、监考教师在考试前 30 分钟到指定的领卷地点领取试卷, 考试结束后 10 分钟内将试卷交回领卷地点。 2、监考教师必须在发卷前清理考场,核查考生是否按座位就 座,是否带齐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准考证” 、“重 修证” 、“缓考申请” 、“跨年级或跨专业修课申请表”等等) , 凡证件不齐者,一律不得考试。 3、监考教师应严格履行职责。不得随意离开试室,不许读书 看报或做其他有碍监考的事情。发现考生有作弊意图的,应加以 制止,如调整考生座位等。发现考生有作弊事实者应尽可能保留 证据,并将真实情况填写在“考场记录表”上,考试完毕立即报 6 告教务处查处。不得姑息迁就,不许截留不报。否则追究监考教 师的责任。 4、监考教师应检查命题教师是否在开考30分钟内到场检查 试卷,命题教师到场30分钟后是否自动离场,如有问题,及时 通知巡视人员。 5、监考教师对于考试违纪、作弊的考生要及时告知,并要求 考生在“海南师范大学大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上签名。如 果考生拒绝签名,则需请二名学生或监考教师签名作证。 “海南师 范大学大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可通过巡视员获取。 6、考试完毕,监考教师必须将发出的试卷(包括稿纸)全部 收回,查明答卷份数与实考人数相符后,再送回领卷地点当场封 装。发现答卷份数与实考人数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填写考场记 录,并及时报告教务处。 7、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填写试卷袋封面的相关内容,并签名。 8、凡有考生违纪或作弊的,监考教师应先将试卷送交教务处, 待教务处处理完作弊、违纪学生的有关事宜后,再及时将试卷送 回领卷地点。 第二十七条 巡视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巡视员制度,校、院两级巡视员的 责任应落实到具体的时间地点,巡视员的工作职责: 1、要认真学习并掌握学校关于考试的纪律和规定,严格执行 考试纪律,监督检查所负责楼层的考风考纪,维护良好的考试秩 序。 2、检查所负责楼层的监考教师是否依时到位,如发现监考教 7 师有缺席、迟到的,应登记并及时通知教务处。 3、提醒、监督本楼层监考教师检查考生是否携带两证,即 “学生证或身份证”(个别临时遗失考试证者须提供由学生所在 学院出具的贴有学生本人相片并加盖学院、教务处公章的证明)、 “准考证”参加期末考试,重修生、缓考生还须凭“重修证” 、 “缓 考申请”等参加期末考试。跨年级(专业)修读的学生凭跨年级 (专业)修读申请参加期末考试。结业返校修读生凭财务处开出 的重修课程的收费凭据参加考试。试卷回收时,除“学生证或身 份证”、“准考证”以外,其它证明材料,如“重修证”、“缓考申 请”、“跨年级(专业)修读申请”和重修课程的收费凭据等一律 和试卷一起回收,放回试卷袋内。所有证件不齐的学生一律不得 参加考试。证件齐全但应考学生名单上没有名字的考生,可先参 加考试,但考试结束前须经院级巡视员确认。巡视员要抽查学生 携带两证的情况。 4、检查各考室是否有“考试座位表”(原有行政班级学生名 单,不论欠费与否),同时对欠费学生的信息做登记。 5、检查考生是否有舞弊现象。凡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面 告诉监考教师认真填写“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并交考生本人签 名,如果“考试违规行为告知书”不够,请替监考教师联系教务 处人员送达。 6、检查监考教师是否履行职责。如发现监考教师有违反“海 南师范大学监考教师守则”的,应立即加以制止,并登记、上报 教务处。 7、检查所负责楼层教室的卫生状况并如实登记。 8 8、检查本楼层所考课程的命题教师是否到位复查试卷(命题 教师须在试卷袋上签名) ,试卷在印制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 9、检查本楼层所在学院教师集体阅卷的执行情况。 10、及时传递各项考试信息或指令,注意各试室的考试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向教务处报告。 11、校级巡视员检查院级巡视的到位情况。 12、考试结束后 45 分钟之内在填写完的“考场巡视情况登记 表”上签名,交回教务处。 13、如遇到个别欠费学生强行要求参加考试的,可先通过院 级巡视员或校警劝其离场,如确实无效,则允许其考试,但明确 告知学生考试结果无效,并做好登记。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考查 考查科目包括本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列出的所有 考查科目。 第二十九条 专业考查课程的考核时间一般在第十八周的最 后一节课随堂进行。 第三十条 公共必修考查课程的考核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协调、 安排在第十九周进行,其具体要求原则上与考试课程相同。 第三十一条 考查科目的考核方式可以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 情况自主选择闭卷、开卷等方式进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考核, 均需填写“考试命题审查表”报教研室和学院教学院长审批后执 行。 第六章 试卷的印制与保管 9 第三十二条 试卷由开课学院的考务人员(教学秘书或指定 专人)负责收集本学院各门课程的 A、B 两份考试试题,经院里选 出一份,由考务人员直接送印。 第三十三条 试卷的样式必须按教务处的统一要求的样式排 版(即班别、学号、姓名在密封线内,每大题有得分和评卷员、 复查员签名的空格)。打印的样卷由考务人员通知命题教师校对并 签名后方可开印。 第三十四条 印卷期间,印刷试卷的单位要设立独立的印刷 场地,保证印刷质量,严格执行试卷的保密工作制度,及时销毁 废卷和腊纸等,要指定专人负责试卷印刷、装订、封装、交接和 保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印制好的试卷由考务人员清点装袋。考务人员 在领取试卷时必须注意试卷文字、插图工整、清楚、准确。试卷 装袋时必须认真核对课程名称、考试班级、试卷份数等,以免错 漏而影响考试。 第三十六条 凡需要使用草稿纸的课程,由各学院明确提出 要求并登记签名,由试卷印刷单位工作人员将草稿纸与试卷一同 装订。考试结束时草稿纸与试卷一起收回交各学院统一处理,在试 卷存档时,草稿纸不必保存。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考务人员须根据学校统一要求填写袋面, 应特别注意将具有考试资格的跟班考试学生(重修生、缓考生、 跨年级、跨专业修读生)名单填写在试卷袋上,并贴密封条。 第三十八条 为确保安全、保密,试卷的收集、报批、送印、 校对、清点、装袋等一系列工作均由考务人员负责。如果出现试 10 卷(题)泄漏,学校将对泄密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成绩评定 考试结束后,试卷经学院密封,由各学院指定 专人放办公室统一保存。 第四十条 由学院或教研室组织教师按学院统一安排的时间 和地点集体评卷,特别是使用统一教学大纲在不同学院或班组开 设同一门课程的考试,如挂牌上课的课程必须制定统一的评分标 准,实行集体评卷。 第四十一条 评卷要严格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打分,评分 标准必须科学、合理、规范。评卷时必须做到评分标准严格、公 正、无误,宽严适度,严禁打人情分。评卷时必须使用红颜色的 笔记分,必须在试卷上标明各大、小题的得分,并在“评卷人” 处签名。如果总分有改动,评卷教师必须在改动处签名。成绩登 记表应严格按“海南师范大学课程成绩管理规定”的要求填写。 第四十二条 部分以论文形式考核的课程,教师从文体形式、 命题范围、字数等方面对学生要有较明确的要求,评分时要按细 化的标准操作,评语不得少于 20 个字。 第四十三条 考试成绩的记分采用百分制。满 60 分及 60 分 以上者为合格,不满 60 分为不合格。总评不及格的成绩,需在该 成绩下做较明显的标识(如下划线)。 第四十四条 课程学习成绩的评定原则上按学期期末考试成 绩占 80%,平时成绩占 20%评定总评成绩。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 变总评成绩构成的,需在第四周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 11 院长或主管教学工作的院长批准,报经教务处审批方可实施。学 习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确定需要更改的,任课教师须 提供试卷和平时成绩记录,经学院院长审核,并报教务处审批后 方可更改。 第四十五条 各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要在该科考试结束后四 天内评完试卷,评卷时应严格按标准评分,努力控制评分误差。 考试课程应切实实施教考分离,实行集体评卷;并做好试题及试 卷分析工作。评卷后按有关规定把该门课程考试的成绩、分布情 况填写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一式四份交学院办公室。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考试质量的检查 为确保考试质量,各学院和教务处对每学期所 有的考试(考查)课程的答卷情况进行复查、抽查,并对考试结果 进行抽样分析,报告考试质量,从中提取有用的信息,为命题改 革和教学服务。具体要求如下: 1、考试质量分析 每一门考试(考查)课程均应作期末考试 质量分析,考试质量分析要对期末考试情况作全面、深入、具体 的分析,说明试卷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每 一门考试(考查)课程均应写出书面的“考试质量分析” ,由各学 院教学秘书汇总后与成绩单一起送教务处教务科。 2、试卷复查 各学院必须制定出书面的试卷复查时间安排表 (包括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第一次试卷复查的时间应在本学期 结束前,下学期初再安排有关人员进行第二次试卷复查。各学院 应以教研室为单位对本教研室的所有考试课程的试卷进行复查。 12 试卷复查应为同一教研室内教师之间交换复查,而不只是由任课 教师本人进行复查。试卷复查的比例不得少于教学班人数的 30%。 试卷复查人要在试卷的相关位置签名。教学院长和教研室主任必 须在审阅第一次试卷复查结果之后方可审批课程成绩。 各学院应把期末考试的集体评卷、试卷复查、考试质量分析、 课程教学总结等作为教学研究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认真做好 记录。 第九章 第四十七条 考试成绩的公布 任课教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生成绩登录 到正方教务管理系统,向所在开课学院报送学生书面成绩单,开 课学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生书面成绩单报送教务处。在报送书 面成绩时请注意认真填写好“课程成绩报送情况一览表” ,该表随 成绩表一同上报。教务处规定时间内最后确认各学院报送的学生 成绩。 第四十八条 成绩报送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任课教师报送的成绩包括两部分:一是任课教师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到学校主页教务在线,并按教务处提供的学 生名单录入学生成绩;二是书面成绩单。任课教师按一式四份打 印学生课程成绩报告单(成绩必须和系统的一致) ,送学院办公室, 其中 2 份留开课单位、1 份由教学秘书汇总送教务处、1 份送学生 所在学院存档。成绩报告单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必须有涂改者 的签名,以示负责。凡报送的成绩不符合教务管理系统要求,或 不符合成绩管理规定的(比如成绩分布明显偏高或明显偏低等) , 13 相关学院须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核定。否则,教 务处将拒绝接收成绩。 第二、所有公共必修课的成绩需按行政班打印四份,开课单 位、学生所在单位和教务处各存一份,一份放入试卷盒。 第四十九条 学生课程考试成绩一经确定不得随便改动,如 需改动须先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后,由教研室 另一位任课教师调卷复查,确有错误方予更正。 第五十条 在学校向学生公布成绩之前,教师个人不得向学 生公布成绩,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课教师查询或求情。成 绩或评分依据逾期不交或逾期送审者,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 每个学生有义务关心自己的成绩,在本学院最 后一门课程考试结束两周后,学生凭本人的学号和密码登陆海南 师范大学“教务在线”查询成绩。网址:http://210.37.0.58/。 特别是有可能重修的学生尤其要注意考试结果。 第十章 第五十二条 考试(考查)材料的整理、归档 考试结束后,各学院将所有考试科目的 A、B 卷 及其评分标准制成光盘并永久保存。学院教务办要统一回收所有 课程的考试(考查)过程材料(包括考试方式的审批、命题、试卷 审批、考试组织、集体评卷、考试试卷及其他成绩评定依据、成 绩登记表、质量分析、试卷复核、不及格学生统计及通知等等) , 并及时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八年。 第五十三条 考试课程档案材料的具体要求如下: 1、各教学单位每学期要建立起全院总的“课程考试档案”和 14 每门课程的“课程考试档案” ,课程试卷档案材料的具体要求见课 程试卷档案材料目录,其目的是:永久保留考试的相关资料,严 防试题泄露,减少浪费。 2、在建立起“课程考试档案”的基础上建立“试卷档案”盒。试 卷档案盒的具体要求由各学院在学校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自行设计。 3、重修、跨年级、跨专业学生的考试(考查)卷原则上单独保 存。整理的原则是:完整、方便查找、试卷的姓名及顺序一定要 和成绩单的一致。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南师范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