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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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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34 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 意见》(国办发〔2022〕7 号)有关要求,现就个人养老金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对个人养老金实施递延纳 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 费,按照 12000 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 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 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 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 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二、个人缴费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时,以个人养老金信息 管理服务平台出具的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取得工资薪金所 得、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其 缴费可以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或次年汇算清缴时在限额标 准内据实扣除。选择在当年预扣预缴的,应及时将相关凭证 提供给扣缴单位。扣缴单位应按照本公告有关要求,为纳税 人办理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取得其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 权使用费等所得或经营所得的,其缴费在次年汇算清缴时在 限额标准内据实扣除。个人按规定领取个人养老金时,由开 立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所在市的商业银行机构代扣代缴其 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 机制,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将个人养老金涉税 信息交换至税务部门,并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相关税收征管工 作。 四、商业银行有关分支机构应及时对在该行开立个人养 老金资金账户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保 证信息真实准确。 五、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金融监管等 部门应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对本公告实施过程中 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六、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在个 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实施。 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名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 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发布。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 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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