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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与房地产、住房公积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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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 (住宅与房地产、住房公积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六月 1 内 容 简 介 导语 具体内容 一、行政执法依据 二、行政执法项目依据及项目定义 (一)项目依据 (二)项目定义 三、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分类 (二)确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 四、行政执法职权责任点 《住宅与房地产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房地产市场管理 房产管理 房屋租赁管理 物业管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表》 住房公积金管理 五、行政执法监督 (一)内部监督 (格式文本) (二)外部监督 (三)司法监督 六、行政执法考核 2 (一)考评内容 (二)考评方式 (三)考核评定 (四)具体考评标准 七、执法过错追究 (一)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二)过错行为来源 (三)过错责任区分原则 (四)追究方式和部门 (五)具体过错行为的追究 (六)给予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 (七)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八、保障落实措施 附件 一、行政处罚程序 二、住宅与房地产行政执法依据汇编目录 3 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 (住宅与房地产、住房公积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 得了显著成绩。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的基本方略,1999 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其载入宪法。 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也取得了明 显进展。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 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党的十六 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 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 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为此,自 2001 年起,建设部先后在全国多个省市开展了推行行政执法责 任制试点工作。2004 年,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 施纲要》,2005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 任制的若干意见》后,建设部对部分省市的试点工作进行了深入 调研和全面总结。试点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为全国建设系统全面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奠定了基础。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建立和完善相关 配套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 责任追究等项工作。结合全国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一套建设 系统房地产行业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 一、行政执法依据 目前,建设系统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共计 32 部。分为专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政府共 同行政行为的法律,统称住宅与房地产行业行政执法依据。具体 4 内容详见下表: 专 业 法 序 号 依据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 年 1 月 1 日 2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83 年 12 月 17 日 3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 年 7 月 20 日 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9 年 4 月 3 日 5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 年 11 月 1 日 6 《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3 年 9 月 1 日 7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第12号令) 建设部 1991 年8 月1 日 8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 19 号令) 建设部 1992 年7 月1 日 9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 42 号令) 建设部 1995 年6 月1 日 10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77 号令) 建设部 2000 年 3 月 29 日 11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局第 83 号令) 建设部、国家测绘局 2001 年 5 月 1 日 12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 88 号令) 建设部 2001 年 6 月 1 日 建设部 2001 年 8 月 15 日 建设部 2001 年 8 月 15 日 建设部 2001 年 8 月 15 日 建设部 2001 年 8 月 15 日 建设部 2001 年 8 月 15 日 建设部 2001 年 8 月 15 日 建设部 2001 年 12 月 1 日 13 14 15 16 17 18 19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部令 94 号)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 96 号令)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 97 号令)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 98 号令)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 99 号令)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 100 号令)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 5 101 号令) 序 号 20 21 22 23 24 25 26 依据名称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部令 110 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 法》 (第 120 号令)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 125 号令)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 129 号令)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第 130 号令)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 131 号令)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 142 号)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建设部 2002 年 5 月 1 日 建设部等五部委 2004 年 3 月 1 日 建设部 2004 年 5 月 1 日 建设部 2004 年 7 月 20 日 建设部 2004 年 7 月 20 日 建设部 2004 年 7 月 20 日 建设部 2005 年 12 月 1 日 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主席令第十六号 1989 年 4 月 4 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主席令第二十三号 1994 年 5 月 12 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1996 年 3 月 17 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主席令第十六号 1999 年 4 月 29 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主席令第七号 2003 年 8 月 27 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主席令第八十五号 1997 年 5 月 9 日 附注: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房地产开 发项目竣工验收”及“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房屋交付使用和将验收不 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行为予以处罚”职权,已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的相关规定,故本示范文本未予收录。 2、《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私房买卖”的许可事项,由 于与《行政许可法》和实际情况不符,本示范文本未予收录。 3、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关于“物业企业不参加资质 年检”的行政处罚,由于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本示范文本未予收录。 6 二、行政执法项目依据及项目定义 (一)项目依据 住宅与房地产行业具体行政执法职权 7 类共 125 项。其中行 政许可 14 项,行政确认 3 项,行政备案 8 项,行政给付 1 项, 行政裁决 1 项,行政强制 2 项,行政处罚 96 项。具体情况如下: 1、行政许可(共 13 项) (1)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②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六条 房地估价师必须是经国家统一考试、执业资格认证, 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取得《房地 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 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①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制度。经全国房地产估 价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者,即具有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 资格。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 价业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2)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②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7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接 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12 号)第 110 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 (3)房屋拆迁许可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拆迁。 (4)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批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 单位实施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第五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和本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 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 , 并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 检查。未经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具体资格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 主管部门制定。 《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 部门统一印制。 (5)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 8 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 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 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 过 1 年。 (6)拆迁产权不明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核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 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 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7)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核定 ①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 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①建设部《物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 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 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 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 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 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 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8)商品房预售许可 9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 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 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 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①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 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 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 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 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 说明理由。 ①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④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10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 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执行。 (9)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 ①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 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 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 ②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 质等级。 (10)划拨土地上转让房地产审批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 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 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 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11)房产测绘单位资质初审 建设部《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制度。 第十四条 申请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测绘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测绘资格审查管理的要求提 交有关材料。 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 5 日内,转省级房 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15 日 11 内,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反馈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其中, 对申请甲级房产测绘资格的初审意见应当同时报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备案。 (12)批准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 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 3 个或者 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 业。 (13)注册物业经理人资格核准(尚未实施) 待实施前公布其许可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期限 等。 2、行政确认(共 3 项) (1)房屋所有权登记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九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 制度。 第六十条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 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 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 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 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 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 权证书。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12 ②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 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 屋权属证书。 (2)房地产抵押登记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当 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②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 第三十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抵押当 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 记。 (3)廉租住房申请审查登记 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 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 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 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 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可配租廉租住 13 房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 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3、行政备案(共 8 项) (1)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第二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房地产估 价业务的机构,应到该业务发生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 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 产管理部门备案。 (2)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 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 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后 10 日内,告知分支机构 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国 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负责人、住所等事项或 房地产估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 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 30 日内,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3)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14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 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②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 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 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 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4)业主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备案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 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 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 15 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 部门备案。 (6)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备案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九条 (第 4 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 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 15 定的部门备案。 ②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 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③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 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7)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 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 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8)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 30 日内,持房地产开 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4、行政给付(共 1 项) 发放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补贴 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四条 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 16 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五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以发放 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 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5、行政裁决(共 1 项) 城市房屋拆迁裁决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 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 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 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 6、行政强制(共 2 项) (1)危险房屋抢修代履行 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 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 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 责任人承担。 (2)房屋搬迁代履行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 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 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17 7、行政处罚(共 96 项) (1)违法行为名称: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 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 管理企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 57 条:“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 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 予警告,可以并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名称: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 58 条:“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违法行为名称: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或前期物业服 务合同终止时,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 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 59 条:“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 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18 款。” (4)违法行为名称: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 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 64 条:“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 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 元以下的罚款。 ” (5)违法行为名称:物业管理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 管理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 60 条第 1 款:“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 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6)违法行为名称: 物业管理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照 法律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 60 条第 2 款:“以 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7)违法行为名称: 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 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19 法律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 61 条:“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 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8)违法行为名称: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 62 条:“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 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 3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 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违法行为名称: 挪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 63 条:“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 2 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 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 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的刑事责任。” (10)违法行为名称: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 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20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 65 条:“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 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 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11)违法行为名称: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 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 66 条:“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 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 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个人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单 位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2)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 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 66 条:“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 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 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个人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单 位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3)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进行经营的 21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 66 条:“违反本条 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 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 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个人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单 位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4)违法行为名称: 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 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 23 条: “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15)违法行为名称: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 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 24 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 ” (16)违法行为名称: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 前,不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就违规进行室 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35 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 22 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 百元以上 1 千元以下的罚款。 ” (17)违法行为名称: 住宅房屋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 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36 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 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 5 百元以上 1 千元以下的罚款。 ” (18)违法行为名称: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 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38 条: “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装修人处 5 百元以上 1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9)违法行为名称: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 效果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38 条: “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装饰装修 企业处 1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的罚款。 ” (20)违法行为名称: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38 条: “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装修人处 5 百元以上 1 千元以下的罚款。 ” (21)违法行为名称: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 23 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 面荷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38 条: “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装修人处 5 百元以上 1 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2)违法行为名称: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 装修企业有违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 42 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 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 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2 至 3 倍的罚款。 ” (23)违法行为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销售 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67 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罚款。”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39 条:“擅自 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 以下的罚款。” (24)违法行为名称: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 24 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43 条:“房 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 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25)违法行为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将商品房预 售款项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 14 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 款。” (26)违法行为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 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41 条:“房 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 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27)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42 条:“处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 (28)违法行为名称: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 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 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25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42 条: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29)违法行为名称: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42 条: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30)违法行为名称: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 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42 条: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31)违法行为名称: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42 条: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32)违法行为名称: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 预定款性质费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42 条: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33)违法行为名称: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买卖合 同示范文本》的 26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42 条: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34)违法行为名称: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 42 条: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35)违法行为名称: 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 产中介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 24 条第(一)项:“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 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违法行为名称: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 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 证》、 《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 24 条第(二)项:“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 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7)违法行为名称: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 活动中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 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 24 27 条第(三)项:“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 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38)违法行为名称: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活 动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 24 条第(三)项:“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 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39)违法行为名称: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活 动中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 24 条第(三)项:“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 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40)违法行为名称: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中介活 动中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 24 条第(三)项:“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 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41)违法行为名称: 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 24 条第(四)项:“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42)违法行为名称: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 估价业务的 28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 29 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 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3)违法行为名称: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 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 30 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 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44)违法行为名称:房地产估价师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 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评估合同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 30 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 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45)违法行为名称:房地产估价师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 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 30 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 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46)违法行为名称: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 29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 30 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 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47)违法行为名称: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 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 30 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 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但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的,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48)违法行为名称: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 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 45 条: “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请人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49)违法行为名称: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 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 46 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 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30 任。” (50)违法行为名称: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 47 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 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51)违法行为名称: 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 支机构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 48 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52)违法行为名称:设立分支机构不具备规定条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 48 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53)违法行为名称: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 48 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54)违法行为名称: 违反规定承揽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 49 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55)违法行为名称: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 49 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56)违法行为名称:违反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 49 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57)违法行为名称: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 回避未回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 50 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58)违法行为名称: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 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 52 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59)违法行为名称:在房地产评估中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 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32 法律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 52 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60)违法行为名称:在房地产评估中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 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 52 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61)违法行为名称:在房地产评估中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 和标准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 52 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62)违法行为名称:在房地产评估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 52 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63)违法行为名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 52 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64)违法行为名称:在房地产评估中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 33 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 52 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65)违法行为名称: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 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 36 条 第 1 款:“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 证书的,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 可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 (66)违法行为名称: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 36 条 第 3 款:“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 证书,并可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67)违法行为名称: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 规范和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 21 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 房产测绘资格。 ” (68)违法行为名称: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 屋权利人的 34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 21 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 房产测绘资格。 ” (69)违法行为名称: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国家测绘局《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 21 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 房产测绘资格。 ” (70)违法行为名称: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 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4 条:“由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 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2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的罚款。” (71)违法行为名称: 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 可证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证书 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5 条:“由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1%以上 3%以下罚款。” (72)违法行为名称: 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 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35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证书 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6 条:“由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 安置资金 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73)违法行为名称: 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 迁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证书 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6 条:“由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 安置资金 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74)违法行为名称: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证书 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6 条:“由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 安置资金 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 (75)违法行为名称: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规定,转让 拆迁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7 条:“由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 迁服务费 25%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76)违法行为名称: 无证承担委托拆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6 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 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 (77)违法行为名称: 未经核准自行拆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 36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6 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 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 (78)违法行为名称: 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6 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 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 (79)违法行为名称: 擅自或者变相转让拆迁任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6 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 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 (80)违法行为名称: 未经批准跨越城市承担委托拆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6 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 吊销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 (81)违法行为名称: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规 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 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 18 条:“最 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规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 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 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 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 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37 (82)违法行为名称: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办理、罚款 法律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37 条:“由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 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83)违法行为名称: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 38 条:“由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4)违法行为名称: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 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35 条:“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 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19 条:“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 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85)违法行为名称: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20 38 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 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 照。”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35 条:“未取 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 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 销营业执照。” (86)违法行为名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 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78 条“行政 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 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 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 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第 79 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 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 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21 条:“由原 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 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87)违法行为名称: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 书的 39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80 条“行政 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21 条:“由原 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 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88)违法行为名称: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 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种类:吊销资质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22 条:“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89)违法行为名称: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23 条:“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 级,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90)违法行为名称: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24 条:“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 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91)违法行为名称: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 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处罚种类:警告、不予行政许可、一年不得再次申请该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78 条:“行 40 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 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 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 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92)违法行为名称: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得行政许可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79 条:“被 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 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 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该行政许可”。 (93)违法行为名称: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 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80 条:“行 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94)违法行为名称: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80 条:“行 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95)违法行为名称: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 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80 条:“行 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96)违法行为名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 41 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80 条:“行 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二)项目定义 1、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行为、确认某种权利、授予某种资 格和能力的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 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 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 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 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 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 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 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 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 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 2、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 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 、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 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的概念包括三层含义:(1)行政确认的主体是特定 42 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确认的内容 是确定或否定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3)行政确认的性 质是行政主体所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确认权属于国家行政权的 组成部分 。 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确定。即对个人、组织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的确定。 (2)认可。又称认证。是行政主体对个人、组织已有法律地 位和权利义务,以及确认事项是 否 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认和肯 定。 (3)证明。即行政主体向其他人明确肯定被证明对象的法律 地位、权利义务或某种情况。 (4)登记。即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申请,在政府有关登记簿册 中记载相对方的某种情况或事实 ,并依法予以正式确认的行为。 (5)批准。即行政主体对相对方申请事项或某种法律行为, 经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者予以 认可或同意的行为。 (6)鉴证。即对某种法律关系的合法性予以审查后确认或证 明其效力的行为。如工商管理机 关对经济合同的鉴证。 (7)行政鉴定。即行政主体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或客体的性质、 状态、质量等进行的客观评价 。 3、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制度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项制度的 合称。 (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制止、预防违法行为或 者在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为自由 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各种方式和手段。行政强 制措施的方式和手段较多,如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抗拒调查 时的一些强制手段。 43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不履行行政机关依 法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其履 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 法,大致分为间接强制(包括代履行与执行罚)和直接强制两大类。 4、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 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行政给付的形式很多,目前在我国主要有抚恤金、最低生活 保障费、社会保险金等形式。 5、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或当事人的依法申请, 对于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事务密切相关的、特定 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的分类: (1)权属纠纷裁决。权属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因某一财产的 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产生的争议。如行政机关对土地、草原、 水、滩涂的使用权纠纷的裁决,对矿产资源利用、开采权纠纷的 裁决。 (2)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损害赔偿纠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 益受到侵害后,要求侵害者给予损害赔偿所引起的纠纷。如在治 安管理中,因违反治安管理并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的,公安机 关进行处罚的同时,对赔偿争议所作的裁决。 (3)对侵权纠纷的裁决。侵权纠纷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受到他方的侵犯而产生的纠纷。行政机关对这类纠纷的裁决 通常与损害赔偿裁决一起使用,而且以确认权属为前提。如对他 人商标权、专利权的侵犯引起的纠纷,依法由工商、专利管理部 门进行裁决。 44 6、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 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 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 (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 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三、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分类 1、法定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二)确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 2、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五条 3、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一款、第二款 4、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5、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四、行政执法职权责任点 详见下表:1.《住宅与房地产行政执法责任分解》 (请见文件:“责任分解表 1(业务职能)” 、“责任分解表 2 (执法监督)”、 “责任分解表 3(行政处罚) ”) 2.《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责任分解》 (详见文件:“责任分解表 1(业务职能)” 、“责任分解表 2 45 (执法监督)”、 “责任分解表 3(行政处罚)” ) 五、行政执法监督 (一)内部监督 1、监督原则 (1)坚持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2)法制部门是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各业务处(科) 室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和法制部门共同搞好层级监督。 (3)对同级业务部门的违法行政行为,法制部门提出纠正建 议,经省厅或市局领导同意后,以省厅或市局名义纠正。 (4)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负责对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监督范围 (1)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抵触; (2)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3)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是否合法; (4)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5)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程序和 时限; (6)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是否合法; (7)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3、监督形式 (1)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 (2)行政执法检查。各业务处室负责制定全系统本业务主管 范围内行政执法检查年度计划或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落实省、市人大或政府组织的综合性执法检查。 (3)行政处罚的核审。 46 (4)行政处罚案件备案。 (5)组织社会问卷调查。 (6)组织评议考核。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4、格式文本 (1) 行政执法问题查询通知书 编号: 被查询单位: 被查询人: 性别: 年龄: 职务: 电话: 查询的问题和要求: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答复:(可另附纸) 签字(盖章) 送达时间 送达地点 行政执法问题查询通知书 (编号: )送达回证 47 日 签 收 48 (2) 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审批表 编号: 被纠正的单位 法定代表人 具体违法行政行为: 处理意见: 承办人: 处室意见: 法制部门意见: 负责人: 年 日 月 日 领导审批意见: 负责人: 月 年 签字: 年 月 日 注:经批准后,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49 年 月 日 (3) 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 编号: : 根据 规定,你部门见本建议书后应立即履行以下法定职责: 并于 年 月 日前将履行职责情况报法制部门。 (法制部门盖章) 年 送达时间 送达地点 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 (编号: )送达回证 50 月 签 收 日 (4) 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编号: : 你(单位) 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 规定。请在 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日内按以下要求纠正: 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 。 (盖 章) 年 送达时间 送达地点 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编号: )送达回证 51 月 签 收 日 (二)外部监督 1、建立聘请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 准予特邀监督员行使下列职权: (1)维护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 (2)制止、举报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 (3)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2、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公示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向社会公 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2)公示范围 1、法定职能、机构、权限分工的公示。 2、新法规规章的公示。指由本部门代为起草的法规规章。 3、规范性文件的公示。指本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对社会发 布或本部门对社会发布的,规范管理相对人行为的。 4、相关程序的公示。依法要求管理相对人进行登记、备案、 许可、资格认定、资质审批等相关要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 等内容。 5、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公示。 6、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的公示。 7、因行政诉讼、投诉或复议,证明有瑕疵行政行为的公示。 8、执法责任制考评结果的公示。 9、行政执法内部管理制度的公示。 10、行政管理身份的公示。包括窗口办件的工作人员要悬挂 胸牌;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公示形式 52 1、在局域网或者政务网上公布。 2、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公布。 3、在房地产有形市场、服务窗口张贴公布。 4、利用电子屏幕、触摸屏幕和展牌公布。 5、深入社区、工矿企业发放相关法律法规问答小册子公布。 6、举行大型的、社会性的咨询活动公布。 (三)司法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 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 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 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 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规定。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 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 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 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六、行政执法考评 (一)考评内容 53 1、行政执法责任的分解与落实,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执法 责任分解、执法责任公示、建立学法用法制度、开展法制宣传和 培训等情况; 2、法定职责的履行,主要包括房地产权属、房地产市场、 房屋租赁、房屋安全和使用、房屋拆迁、物业管理、住房保障和 改革、房地产开发经营等依法管理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3、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落实,主要包括制定依法治理计划、 执行过错追究和执法统计报告制度等情况;办理行政复议、行政 投诉、行政应诉的情况;行政处罚备案情况; 4、履行层级指导监督的情况; 5、上级机关和社会各界的评价情况; 6、其他行政执法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考评方式 考评工作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内容,采取定量与定性考评 相结合,自查、专项检查、年终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考核评定 1、评分标准。根据考评内容设定为 10 项,总分 100 分,完 成好的按项目应得分数计满分,未按要求完成或存在问题的扣减 相应的分数,总分按照各项实得分数相加计算。另外增设“上级 部门和社会各界评价”加分项,满分 10 分。评定等级。行政执法 责任制年终综合考评实行等级评定制,100 分以上为优秀,99-90 分为良好,89-80 分为合格,79 分以下为不合格。 54 2、评定方式。采取听取工作汇报、案卷评查、现场考试、 考察、召开座谈会、社会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各业务部门参考 半年中期检查、年终综合检查情况,结合日常掌握的情况,进行 年终测评打分,于年终综合检查结束后,将评分结果经业务部门 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送法制部门进行汇总。 3、考评结果的运用。考评结果与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挂 钩。 法制部门负责完成年度全系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报告, 分别报各位分管领导审阅,由第一责任人签发,年度考评结果在 局域网上公布。同时纳入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 (四)具体考评标准(详见下表) 55 56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标准 检查内容 考 核 达 标 标 准 分值 1、建立首长负总责,主管领导分工负 责,具体部门管理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领导体系。 4 2、行政执法责任、权限、目标分解到 每个执法岗位和人员。 4 3、行政执法责任公示,执法程序、办 事制度公开透明。 4 4、建立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学法、用 法、执法制度。 4 5、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各阶段的自查 工作。 4 一、行政执法责 任 的 分解 与 落 实(20 分) 评 分 办 法 建立局长负总责,主管局长分工负责的责任制领导体系示意图得 1 分; 按照责任制办法制定各项规定得 1 分; 明确具体部门管理并有文件规定得 1 分; 每年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改进意见得 1 分; 做不到按相应分值扣分。 行政执法责任、权限、目标分解到每个执法岗位得 1 分; 分解落实到每个人员得 1 分; 根据人员调整及时调整执法岗位得 1 分; 根据法规规章出台或修改及时调整执法责任点得 1 分。 做不到按相应分值扣分。 行政执法责任在公开场所以一定形式公示得 1 分; 执法程序公开透明并有明确表现形式得 1 分; 按照要求印制政务公开手册并免费提供当事人得 1 分; 创新公开形式,扩大公开内容得 1 分; 做不到按相应分值扣分。 建立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执法制度得 1 分; 有年度学法、普法计划并以文件发布得 1 分; 各业务科室有学法记录得 1 分; 领导班子成员有个人学法笔记得 1 分; 做不到按相应分值扣分。 认真完成各阶段的自查、检查工作,自查报告按时报送得 1 分; 各阶段检查准备充分,采用多媒体汇报得 1 分; 各类备检材料统一、整齐,无错字、漏字得 1 分; 主要领导掌握落实责任制情况并亲自汇报得 1 分。 做不到按相应分值扣分。 57 实得分 检查内容 考 核 达 标 标 准 分值 1、行政备案。 5 2、行政确认。 5 二、依法履行法 3、行政审批。 3 定职责(30 分) 4、行政收费。 4 5、行政处罚。 4 评 分 办 法 依法定职责备案得 1 分; 备案收取的材料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得 2 分; 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得 1 分; 加盖备案专用章或书面通知得 1 分; 无越权备案得 1 分;做不到按相应分值扣分。 依法登记或确认得 1 分; 收取的要件有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得 1 分; 不予登记或确认有书面通知得 1 分; 按照法定时限完成登记或确认事项,并颁发证书得 1 分; 无越权登记或确认得 1 分;做不到按相应分值扣分。 主体符合法规规章规定得 1 分; 审批依据准确、无误得 1 分; 程序规范、严密,无漏审,无越权审批、擅自审批现象发生得 1 分; 做不到按相应分值扣分。 按照规定收费得 1 分; 使用规定的各类格式文书(票据)得 1 分; 填写规范无误、加盖收费专用章得 1 分; 收缴罚款收入收据与市、区财政部门提供数字一致得 1 分; 每发现一处不按规定使用的扣 0.5 分,每发现一处填写不规范或有误的 扣 0.5 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证据充分,自由裁量适当,无超幅度得 1 分; 程序合法,内部审批程序完整合法,有法制部门审查意见签字得 1 分; 使用统一格式文本,案卷归档符合档案管理规定得 1 分; 积极参加案卷评查,并按照评查要求整改得 1 分。 58 实得分 检查内容 考 核 达 标 标 准 6、档案管理。 分值 4 认真落实信息公开查询的规定,有查询记录得 0.5 分; 有出证记录得 0.5 分; 档案齐全、整洁有序,符合档案管理规范得 2 分; 按规定提供档案查询、利用得 1 分,; 每发现一件违反规定行为扣 0.5 分; 每发现一处不规范的档案扣 0.5 分。 5 有执法巡查制度,执法人员按时参加巡查,得 0.5 分; 巡查日志内容填写规范,记录真实准确,得 0.5 分; 按规定配发着装,经检查无违反队容风纪制度现象,得 0.5 分; 按规定使用执法车辆、办公设备,有专门办公用房,得 1 分; 案卷规范,及时整理归档,有专人负责,得 1 分; 认真及时调查处理违法案件,在时限内完成转办案件的查处得 0.5 分;、 参加市局组织的统一执法活动获得 1 分。做不到按相应分值扣分。 5 有年度依法治理计划得 1 分; 依法治理工作有重点、措施具体、效果明显得 1 分; 年内有计划地开展专项治理得 1 分, ; 按要求报送依法治理年度计划、简报得 1 分; 按照执法监督建议书整改得 1 分。做不到按相应分值扣分。 二、依法履行法 定职责(30 分) 7、发挥专职执法队伍作用。 三、落实行政执 1、依法治理、专项治理有计划、有重 法监督制度(25 点,措施具体,效果明显。接受系统 内层级执法监督。 分) 评 分 办 法 59 实得分 检查内容 2、落实行政应诉、行政投诉、行政复 议制度。提高办案质量,无败诉、无 赔偿,无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行政 行为的诉讼、复议案件。 5 考 核 达 标 标 准 分值 3、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 依法行政,无过错或发现过错行为认 真追究责任。 认真处理应诉、投诉、复议申请,按时限提供相关材料得 1 分; 案件办结率 100%得 1 分; 无行政执法投诉得 1 分; 行政诉讼案件无赔偿、无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得 1 分; 行政复议案件无赔偿、无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得 1 分。 做不到按相应分值扣分。 评 分 办 法 5 严格依法行政,无过错行为得 2 分; 对过错行为认真追究责任得 3 分; 每发生一件过错扣 0.5 分; 经查实有过错而本单位未予追究的,每发生一件扣 5 分。 5 执法活动做到每案有卷得 1 分; 执法文书案卷整齐规范得 1 分; 落实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活动统计报告制度,按时备案报送得 1 分; 落实行政诉讼、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备案制度、按时备案得 1 分; 报备材料齐全规范得 1 分。做不到按相应分值扣分。 三、落实行政执 法监督制度(25 分) 4、严格落实行政诉讼、过错责任追究 备案、行政处罚备案、执法统计报告 制度。执法活动做到每案有卷,执法 文书案卷规范。 60 实得分 5、落实法律顾问、社会监督员制度。 接受新闻舆论监督。设立举报电话, 专人受理投诉举报,能够及时调查处 理群众投诉 1、落实市局法律学习培训七项制度。 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有计划、有 四、落实宣传、 方案、有资金保证。 5 12 学习培训、持证 上岗制度(25 分) 2、落实持证上岗培训考核制度。 1、年内开展对管理相对人的社会问卷 五、上级部门 调查,有调查方案。发放问卷市内六 和 社 会各 界 评 区、塘沽区在 1000 份以上;其他区县 局在 500 份以上。 价(10 分) 2、问卷调查回收率在 80%以上。 13 聘请法律顾问或重大问题邀请司法界人士得 1 分; 聘请社会监督员得 1 分; 设立举报电话并确保电话畅通得 1 分; 有专人受理投诉举报得 1 分; 及时调查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答复率或办结率 100%的得 1 分。 做不到按相应分值扣分。 建立 7 项制度并落实到位得 6 分; 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有计划、有方案得 1 分; 有普法宣传资金保证得 1 分; 积极参加或配合市局组织的大型法制宣传活动得 1 分; 年内自行举办大型法制宣传活动 2 次以上得 1 分; 留存录音、影像资料得 2 分。做不到按相应分值扣分。 按要求参加市局组织的统一培训得 2 分; 有专门组织或专人负责岗位培训工作得 1 分; 有年度培训计划,年内组织学习培训活动 6 次以上得 2 分; 持证上岗培训考试一次合格率 95%得 4 分; 组织参加市级公共法、 市局专业法培训考核一次及格率 90%以上得 4 分。 做不到按相应分值扣分。 2 年内开展征询管理相对人意见的社会问卷调查,有调查方案得 1 分。 问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发放问卷在规定份数的 50%以上得 0.5 分,每 增加 50%加 0.5 分,此项最高分 2 分。 2 问卷调查回收率达 60%得 1 分,达 80%以上得 2 分。 61 3、问卷满意率在 95%以上且回收率在 60%以上。 4、本单位在行风评议中获得前 3 名。 5、本单位在区县级、市级或国家级行 政执法相关评比中获得前 3 名。 2 1 3 问卷回收率应当在 60%以上,在 60%以下的此项不得分。 满意率达 85%的得 0.5 分,达 90%的得 1 分,达 95%以上得 2 分。 本单位在各级行风评议中获得前 3 名的得 1 分。 本单位在区县级行政执法、综合治理、信访、各类行业相关评比中获得 前 3 名得 1 分。 获市级前 3 名得 2 分。 获国家级前 3 名得 3 分。 各类奖项得分不可兼得,按最高分计算。 62 七、执法过错追究 (一)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行政管理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行政 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 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过错人员的 责任。 (二)过错行为来源 经检查发现,或者当事人通过信访等部门投诉举报、新闻媒 体曝光,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议案中涉及到的行政管 理过错行为,以及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或者行政复议确认违 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追究过错人的责任。 (三)过错责任区分原则 1、应当经过领导审批、核审而未经审批、核审作出的行政行 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2、承办人员处理意见正确,但未被领导采纳,造成过错的, 由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3、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导致领导决策错 误,造成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4、领导和承办人均有过错的,由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 承担次要责任。 5、经核审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核审部门与承办部 门根据过错情节共同承担责任。 6、核审部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核审部门承 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7、领导不采纳承办部门、核审部门意见,强行作出错误决定 的,由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63 8、公务员或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 员法》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 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 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 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 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 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区分过错责任。 (四)追究方式和部门 过错责任追究方式视情节轻重可以单处或并处,并依照下列 规定予以追究: 1、责令书面检查的,由业务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省厅长 或局长批示后,责令被追究人作出书面检查,被追究人应当在 5 日内提交,并在业务部门全体会上公开检查。会后,业务部门将 “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报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按规定扣发奖 金,同时送法制部门存查。 2、通报批评的,由业务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 经省厅长或者局长办公会决定,在本单位正式发文通报批评,并 将“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报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按规定扣发 奖金,同时送法制部门存查。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应当在全 系统通报批评的,按照以上程序报批。 3、下岗培训的,由业务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 经省厅或者局办公会决定,由业务部门办理被追究人下岗培训事 宜,并将“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报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按规 定扣发奖金,同时送法制部门存查。 4、当年考核不合格的,由业务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 面建议,经省厅长或者局长办公会决定,作出“过错责任追究决 定书” ,由业务部门办理被追究人下岗培训事宜,由人事部门按规 64 定扣发奖金和办理考核不合格事宜,同时送法制部门存查。 (五)具体过错行为的追究 1、房地屋权属管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 奖金: a.依法不受理房地屋权属登记申请而未书面告知理由的; b.不按规定出具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收据、“补正告知单”等 房屋权属管理文书以及补正告知内容不准确、不齐全的; c.受理房屋权属登记、权属档案查询申请时,因工作态度恶 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 d.由于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登记发证错误的; e.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有关房屋权属的投诉,未按职责 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 时扣发两个月奖金: a.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颁发有关房屋权属证书(房屋 所有权证、共有权证、他项权证、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土地使 用权证、预告登记证明下同)的; b.收取房屋权属登记、权属档案查询有关税费,不开具合法 收据或不使用专用发票的; c.年内书面检查 2 次的。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 2 个月 (下岗培训期间发基本工资,下同),同时扣发半年奖金: a.违规改变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 b.违规增减登记要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 c.因房屋权属管理中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 正的; 65 d.不按规定标准收取税费的; e.因房屋权属管理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 院终审判决败诉的; f.年内通报批评 2 次的。 (4)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 3 个月, 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国家公务员 暂行条例》予以辞退: a.不按法定程序擅自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 b.弄虚作假,滥发房屋权属证书的; c.因房屋权属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d.年内下岗培训 2 次的。 2、房地产市场管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 金: a.受理商品房销售许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估价员 岗位资格核准申请时,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 实的; b.不出具或不按规定使用、填写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法定文 书,以及未出具“补正告知单”或补正告知内容不准确、不齐全 的; c.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中介 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 扣发两个月奖金: a.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备案的; b.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进行现场查勘时,因过错造成查勘 66 结果与事实不符的; c.因过错造成商品房销售管理网的网上数据被改动的; d.年内书面检查 2 次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 2 个月,同 时扣发半年奖金: a.违规改变房地产市场管理备案程序的; b.违规增减要件出具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备案证明的; c.因房地产市场管理中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 改正的; d.因房地产市场管理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 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 e.年内通报批评 2 次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 3 个月, 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国家公务员 暂行条例》予以辞退: a.未经领导审核擅自出具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备案证明的; b.弄虚作假,出具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备案证明的; c.错误办理商品房项目整体转让手续的; d.因房地产市场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e.年内下岗培训 2 次的。 3、房屋管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 金: a.依法不受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 拆除房屋灭失登记申请而未书面告知理由的; b.受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拆除房 67 屋灭失登记申请时,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 的; c.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拆除房屋 灭失登记申请资料不全的,未出具“补正告知单”或补正告知内 容不准确、不齐全的; d.不出具或者不按规定填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经 营单位备案、拆除房屋灭失登记的法定文书的; e.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房屋安全和使用、房屋租 赁、房屋拆除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 扣发两个月奖金: a.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经营单 位备案、拆除房屋灭失登记的; b.对违法拆改房屋结构、拆除房屋行为经核实后不依法处理 的; c.收费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专用发票的; d.年内书面检查 2 次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 2 个月,同 时扣发半年奖金: a.违规改变有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 拆除房屋灭失登记程序的; b.违规增减要件,出具有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经 营单位备案、拆除房屋灭失登记证明的; c.因房屋管理中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d.不按规定标准收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的; e.因房屋管理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 审判决败诉的; 68 f.年内通报批评 2 次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 3 个月, 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国家公务员 暂行条例》予以辞退: a.不按法定程序擅自出具有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 经营单位备案、拆除房屋灭失登记证明的; b.弄虚作假,出具有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经营单 位备案、拆除房屋灭失登记证明的; c.因房屋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d.年内下岗培训 2 次的。 4、物业管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a.依法不受理业主委员会备案、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申请而 未书面告知理由的; b.受理业主委员会备案、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申请时,因工 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 c.对有关物业管理备案申请资料不全的,未出具“补正告知 单”或补正告知内容不准确、不齐全的; d.不出具或者不按规定填写物业管理法定文书的; e.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物业管理投诉,未按职责 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 扣发两个月奖金: a.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有关物业管理备案的; b.代收专项维修资金不出具专用票据的; c.在受理有关物业管理备案和行政管理中,不履行监督职责 69 或者发现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d.年内书面检查 2 次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 2 个月,同 时扣发半年奖金: a.违规改变有关物业管理备案程序的; b.违规增减要件,出具有关物业管理备案证明的; c.因工作中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d.不按规定代收专项维修资金的; e.因工作中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 判决败诉的; f.年内通报批评 2 次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 3 个月, 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国家公务员 暂行条例》予以辞退: a.不按法定程序擅自出具有关物业管理备案证明的; b.弄虚作假,出具有关物业管理备案证明的; c.因工作中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d.年内下岗培训 2 次的。 5、房屋拆迁管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 金: a.依法不受理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延长 房屋拆迁期限、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备案的申 请而未书面告知理由的; b.受理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延长房屋拆 迁期限、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申请及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备案申请 70 时,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 c.对有关拆迁管理事项备案申请资料不全的,未出具“补正 告知书”或补正告知内容不准确、不齐全的; d.不出具或者不按规定填写拆迁管理法定文书的; e.房屋拆迁公告或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 公示的; f.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房屋拆迁投诉,未按职责 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 扣发两个月奖金: a.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拆除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和延 长房屋拆迁期限工作,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房屋拆迁委托合 同备案的; b.按规定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30 日内未作出房屋拆迁裁决 书或送达裁决书超过了规定时限的; c.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专用 发票的; d.年内书面检查 2 次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 2 个月,同 时扣发半年奖金: a.违规改变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或拆迁委托合同备案等程序 的; b.违规增减要件,审批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延长房屋 拆迁期限、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 c.因房屋拆迁管理中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 正的; d.调处房屋拆迁裁决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裁决被行政复议 71 或诉讼撤销的; e.不按规定标准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的; f.因房屋拆迁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 审判决败诉的; g.年内通报批评 2 次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 3 个月, 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参照《国家公务员 暂行条例》予以辞退: a.不按法定程序擅自审批延长房屋拆迁期限、拆迁产权人下 落不明房屋等或出具有关拆迁通知书的; b.弄虚作假出具有关拆迁通知书的; c.因房屋拆迁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d.年内下岗培训 2 次的。 6、保障性住房管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a.对受理申请部门送交的申请人相关材料, 未办理交接手续、 开具凭证的; b.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审核或复核的; c.未按规定对确定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的保障对象 家庭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进行公示的; d.未按规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结果的; e.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未进行定期复核的; 72 f.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廉租住房保障、经济适用 房管理的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g.未按规定要求建立享受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最低收入 住房困难家庭租房补贴家庭管理档案的; h.年内书面检查 2 次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 a.因审核或复核工作失误,造成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享受了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制度保障的; b.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申请人申请要件丢失的; c.因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廉租住房摇号、排序、选房,造成配 租申请人利益损害的; d.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让配租对象入住廉租住房的; e.对入住廉租住房后不再具备配租条件的家庭,未按规定期 限提高租金标准、责令退房或提起诉讼的; f.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管理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 逾期不改正的; g.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管理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 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 h.年内通报批评 2 次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连续两年考评不合 格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条例》予以辞退: 73 a.因弄虚作假造成不符合条件申请人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 用房保障的; b.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c.对违反相关规定或不按程序办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7、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 金: a.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房地产开发管理备案申请时, 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 b.不出具或不按规定使用、填写有关房地产开发管理法定文 书,以及未出具“补正告知单”或补正告知内容不准确、不齐全 的; c.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商品房质量、房地产开发 等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 扣发两个月奖金: a.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有关房地产开发管理备案的; b.应当对房地产开发现场查勘的,因过错造成查勘结果与事 实不符的; c.因过错造成开发企业贻误工期的; d.年内书面检查 2 次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 2 个月,同 时扣发半年奖金: a.违规改变房地产开发或房地产企业管理备案程序的; 74 b.违规增减要件出具有关房地产开发或企业管理备案证明的; c.因对房地产开发或企业管理中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 而逾期不改正的; d.因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 诉的; e.年内通报批评 2 次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 3 个月, 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国家公务员 暂行条例》予以辞退: a.未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 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市场管理 备案证明的; b.弄虚作假,出具有关备案证明的; c.因房地产市场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d.年内下岗培训 2 次的。 8、执法监察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 金: a.进行执法时,执法人员少于 2 人的; b.执法检查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 c.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 d.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强制措施的; e.实施行政措施未履行法定告知、送达程序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 扣发两个月奖金: a.对违法违规行为,已达到立案标准而未立案的; 75 b.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措施的; c.没有法定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措施的; d.年内书面检查 2 次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 2 个月,同 时扣发半年奖金: a.对应当采取行政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采取的; b.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不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 c.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法定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的; d.因执法监察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判 决终审败诉的; e.年内通报批评 2 次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 3 个月, 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国家公务员 暂行条例》予以辞退: a.擅自对管理相对人采取行政措施的; b.因执法监察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c.年内下岗培训 2 次的。 (六)给予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生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 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由人事、监察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 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 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 免予处分。 76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开除。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 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 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 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 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 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 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 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 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77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 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 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 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 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 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 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78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 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 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 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 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 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 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 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 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 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 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9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 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 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 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 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 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 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 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 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 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 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 80 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 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 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法》 第六十九条 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 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所收取的钱款;情节严重的,由上 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七十条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 予行政处分。 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 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 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6、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 7、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 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 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81 第五十四条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 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9、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 理工作中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七)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 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 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 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 82 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 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 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予以赔偿,……。 八、保障落实措施 深化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需要建立以下管理规定或办法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二)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规定 (三)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四)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办法 (六)行政管理人员法律学习培训规定 (七)行政执法公示管理办法 (八)行政执法责任制档案管理办法 83 附件: 一、行政处罚程序 (一)对违法、违规当事人进行查处的,填写《行政案件立案 审批表》,报处室负责人批准。 (二)立案后,指定承办人员负责调查取证工作。承办人员 制订调查计划,收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 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三)承办人员应根据当事人违法、违规事实,收集不同的 证据。承办人员制作的《调查记录》、《询问记录》,应由被调 查人、被询问人看阅无误后签名(或盖章)。遇有拒绝提供情况或 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中记载、说明。 (四)在查证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他人证书或涂改、伪造 证书进行违法活动的,承办人员可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当 场做好笔录,以防证据可能灭失或转移。 (五)调查取证结束后,承办人员填写《行政案件调查报 告》。调查报告根据证据对当事人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 的具体规定予以认定,也可以根据证据予以否定。违法的要依据 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处理 意见。 (六)《行政案件调查报告》经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 主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可组成三人以上的单数人员进行合议。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单位行政首 84 长召集领导班子会议,依据专业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审核规定,集体讨论决定。 (七)经审核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承办人员应制作《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八)承办人员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凡不需变动处 罚决定的,应拟订《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有关笔录报主管领 导或单位行政首长审批。 (九)凡拟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 5 日内书面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十)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3 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听证 申请的,按照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法制部门组织听证。 (十一)经审批,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 罚决定书》。需要分别处罚各方当事人的,分别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 (十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员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 人。并要求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十三)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签收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留置送达 的,应邀请见证人作证将送达文书依法留在当事人处;邮寄送达 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85 (十四)承办人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 提出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见,经行政首长同意后,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五)案件办理完结后,承办人员写出结案报告,将有关 材料立卷归档。 (十六)“较大数额罚款”的确定,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数额限度的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 为标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 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 500 元(不含 500 元)的; 2、对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 1 万元(不含 1 万元) 的。 二、建设系统住宅与房地产执法依据汇编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3、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4、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5、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6、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7、《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 12 号令) 8、《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19号令) 9、《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42 号令) 10、《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77 号令) 86 1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建设部测绘局第 83 号令) 1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 88 号令) 13、《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94 号令) 14、《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96 号令) 1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97 号令) 16、《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98 号令) 17、《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99 号令) 18、《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00 号令) 19、《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01 号令) 20、《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10 号令) 21、《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120 号令) 2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25 号令) 23、《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建设部第 129 号令) 24、《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130 号令) 25、《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31 号令) 26、《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42 号令)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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