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城步县自然资源数据使用许可协议.doc
编号( M ) 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数据利用 许可与保密协议 提供方:城步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使用方: 城步县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年 月 日 号 城步县自然资源数据使用许可与保密协议 本使用许可协议赋予使用方仅享有本协议所明确规定的使用权。本协议 为不可转让和非独有的,由于该数据属于非公开性数据(内部数据、涉密数 据),为了保证数据的安全,防止泄密,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使用协定 1、使用方仅限于在我县工作范围内使用此协议提供的数据,不得扩展到 其他单位及区域,使用方仅限于本单位(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 组织为限)的范围使用,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本级其他单位。 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 2、使用方必须在使用数据所形成的成果的显著位置注明该数据版权的所 有者。 3、使用方对许可使用的数据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 等权利,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原始数据。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该数据 或者开发和生产产品。数据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数据。使用方 可根据需要对数据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 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并应将修改、转换的情况及修改、 转换的内容向管理方备案。使用方不得将数据或衍生成果在计算机互联网上登 载。 4、使用方在数据使用期限结束后不得将该数据做许可协议约定以外的用 途,应及时归还数据,并将再复制的该数据及其衍生品全部删除。 5、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方重新提出申请,并重新签订 使用许可协议。 二、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协定 1、使用此协议提供的数据必须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 效的保密措施,确保数据安全,严防丢失泄密。 2、使用方对管理方提供的数据仅用于申请使用的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3、使用方应对数据进行妥善保管,安装有涉密数据的计算机不得连接国 际互联网,不得通过国际互联网传输涉密数据。 三、违约条款及法律责任 1、使用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 绘成果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数据,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 2、使用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一切经济损 失和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提供方不承诺对所提供的该数据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实的某种不一致或 者缺陷进行修改,提供方不因该数据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造成的任何后果承 担任何责任,提供方不接受任何条件的退换货。使用方自己负责安装和使用。 技术培训、技术合作、数据更新需与提供方另行签订协议。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提供方法人代表或者代理人 使用方法人代表或者代 理人 (签字盖章) : (签字盖章): 时间: 电话: 年 月 日 时间: 电话: 年 月 日 数据利用项目全称 申 请 单 位 代 办 人 名称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 通信地址 传 真 姓 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性 别 质申 请 目 的 、、 用 途 、 所 需 电 数 据 内 子容 、 形 式 ( )纸 信 息 中 心 相 关 股 室 意 见 测 绘 意 见 申请单位(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分管领导意见(签字): 意见(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