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doc
附件二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研究生教 育工作者从事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与学术氛围,加 强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 例》、《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和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是指围绕加强研究 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创业精神和能力”的培养,提高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 予质量,包括反映研究生教育规律、教育制度、教育评价方法、教育管理运行机 制,在学科建设,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材教案、培养内容和培养方法、科研 训练、社会实践、导师指导、学位论文标准、研究生培养方案与模式改革等方面 的创新研究与实践,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研究生教育水平和教 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并具有推广价值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 第三条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授予在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与 实践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本省境内各研究生学位 培养单位从事研究生教育的集体或教学、管理、研究的人员,均可依照本实施办 法的规定申请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 个等级,2009 年进行首次评选,以后每 4 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先 进水平,在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培养 质量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实现培养目标贡献显著的,可获得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 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在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方面迈出 较大步伐,人才培养质量取得较大效果的,可获得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 果二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取得明显效果的,可获 得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六条 申请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研究生教育规律,对于培养高层次、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具有重 要意义; (二)示范性强,具有广泛的推广意义; (三)成果需具有 2 年以上(含 2 年)的教育实践检验期。实践检验的时间 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订 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四)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集体)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 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 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具有连续 3 年以上从事研究生教育或从事研究生 教育研究、管理的工作经历。 第七条 申请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 向省教育厅推荐; (二)两个以上集体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征得本 单位同意后,由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省教育厅推荐;或第一完成 单位牵头,由 3 个以内主要完成单位联合推荐申报;每项成果参与申报的主要完 成人一般不超过 5 人。 第八条 推荐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评审书》; (二)反映教学成果的总结或相关论文、教材(包括正式出版的著作)及相 关支撑材料(如《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成果鉴定书》、《山东省研究 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等); (三)为准备推荐参加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的评选,推荐山东省研究生 教育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须同时提交由省教育厅主持通过的《国家级教学成 果奖鉴定书》; (四)《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汇总表》及相关电子文档。 (五)其他要求的材料。 第九条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 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 组织。评审工作由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 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评审组。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 员和委员由省教育厅临时聘任。 (一)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先由评审组审议推荐,报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 委员会须在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议,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 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一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审核批准授奖成果名 单,并发文公布表彰,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 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三)评审委员会在获得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中,择优推荐参加 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选的成果,由教育厅审核确定上报名单,并按教育 部的要求统一组织上报材料。 第十一条 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研 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完成人,不得参加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 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期制度。任何单位 和个人对拟授奖成果持有异议,须在公示之日起 30 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异议 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 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 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 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省教育厅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者有剽窃行为的获奖成果,由推荐单位负责调查 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省教育厅可直接组织人员予以调查核实,根据调 查核实情况,做出是否撤销奖励与收回证书、奖金及通报批评等有关决定,并责 成有关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每届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工作的具体事宜,由 省教育厅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处发文通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评审书 2.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鉴定书 3.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