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培育和遴选办法.docx
景德镇陶瓷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培育和遴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进一步加大教学改革力度,充分调动教师及教育管理者 从事本科教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炼、总结 一批具有创新性、示范性和推广应用价值的教育教学改革研 究成果,根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和学校“实施创新教育 培 养创新性应用型人才”的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 本办法。 第一条 原则 按照“顶层设计、基层培育、点面结合、优势集中”的 工作思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遴选工作。 (一)顶层设计 立足于自身办学传统、优势、特色和 定位,按照“三创合一”教学模式,把创意、创新、创业三 者有机的融合在一起,以创意为灵魂,创新为核心,创业为 目的,突出各专业人才培养特色,构筑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体 系,加快培养适应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拔尖创新 人才、应用型人才,为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强有力的 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基层培养 以学校转型发展为目标,广泛推行以 问题为导向的课程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研究,实施启发式、 研讨式、案例式、探究式、体验式等多元教学方式,探索将 创意、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入到人才培养全过程的方法与 途径,实现理论知识传授与创新意识及方法培养深度融合。 (三)点面结合 项目培育首先面向全校遴选,确定校 级教学成果培育项目后,再根据成果实施范围、教育教学改 革的深度,对基础高、逾期成果多、实践效果优、推广应用 强的项目重点培育,加大改革力度,突破校级层面,申报省 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为我校转型发展、深化教学改革新 增亮点。 (四)优势集中 将各优秀教学成果奖项目进行分类、 归纳,把实践效果优、能广泛推广的多个项目深度总结、凝 炼成可冲击申报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的培育项目,形成示范 引领并能大范围推广应用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二条 内容与目标 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创新性应 用型人才为宗旨,以对办学模式、人才培养机制与途径、教 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进行综合改革研 究与实践为主要内容,突出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整体性、 综合性和实际运用。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 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开展专业建设、课程、教材、实 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 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改善教育质量的项目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 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设,加强 专业(集群)、特色教材、教学团队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 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 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改善教育质 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二章 培育项目申报要求 第三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每两年年遴选、评审 一次,评选应当本着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申报教学成果奖 培育项目应当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 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四条 符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方向及教育规律,有 所创新、突破,具有特色和亮点,对贯彻落实教育教学改革、 提升人才培养的质量有重要意义,提供的支撑材料真实可靠; 第五条 已有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立项和支持背景,并 依托该项目已开展相关教改研究与实践的项目。包括所有省 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质量工程)、省级教改、科研 类所涉及的各类结题项目; 第六条 虽无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立项和支撑背景,但 该申请项目是学校近年来一直推进的、经重点建设和培育可 产生较高水平教学成果的教改项目; 第七条 凡申报的项目,须有 2 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 验,效果良好,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第八条 凡本校教师、教学管理人员以及其它在教学中 取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校级教学成果 奖的培育。其中,项目负责人应有较强的项目组织管理能力, 曾主持过校级及以上各类研究或实践项目(教改项目优先); 项目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和实施过程 中直接作出贡献的,不允许非实际任务承担者“搭车”,一 般不超过 5 人。 第九条 反映教学成果的主要材料是:反映该成果的理 论与实践效果的总结、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以及正式出 版的教材等有关资料。实物性的成果应提交说明书、实验报 告及鉴定书等; 第十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者,予以撤项, 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由项目团队 负责人向所在分院(部)提出申请,填写《景德镇陶瓷大学 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在省 级及以上报刊上发表的论文及反映成果实效的材料,所附支 撑材料应能够对项目申报内容和建设方案进行佐证; 第十二条 各分院(部)负责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 将通过审查的项目材料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对各分院(部)推荐的培育项目 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申报人的条件、团队组成、项目的 条件,必要时需进行专门调查并作出核查结论。核查结束后 提交由专家组评审; 第十四条 专家组根据所申报培育项目的创新性、实用 性和教学成效等进行评审,评审后对结果在校园网进行为期 一周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表彰并奖励。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教学成果奖培 育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成员,不得参加评审过程任何环节的 工作。 第十六条 在校级教学成果奖项目培育工作基础上,择 优遴选确定国家和省级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项目进 行重点建设,通过二、三年乃至更长的时间,培育出一批具 有较高质量和水平的教学成果奖项目。 第四章 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 校级项目经培育后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除 省教育厅颁发证书和奖金以外,学校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的级别对承担培育项目的教职工认 定教学工作量,具体工作量认定按人事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对获奖项目的团队,在技术职称评聘、业绩 考核中作为一项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