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doc
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 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 号)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赣财教[2012]190 号)有关要求和规定,为提高我 校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人才培养,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德、智、 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 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三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 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 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四条 成立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 定实施细则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 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下设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 作组,负责起草实施细则、名额分配方案,汇总、审核上报材料以及 完成领导小组布置的相关工作。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1-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定条件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3 万元;硕士研 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2 万元。 第六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参评条件(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方可申请): 1.经导师、学院审定,参评学年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 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含)以上; 2.参评学年研究生经研究生院同意在上级主管部门(教育部、 省教育厅、省学位办)举办的省级(含)以上研究生层次学科竞赛中 获得三等奖(含)以上; 3. 参评学年研究生以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 或设计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国家专利、实用新型专 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 参评学年研究生主持省级研究生创新项目。 凡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加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1.参评学年中有一门以上(含)课程不及格者; 2.参评学年外文文献翻译、文献综述或开题报告等培养环节未 能一次通过者; -2- 3.参评学年中期考核不合格者; 4.参评学年有损研究生良好形象,违反校规校纪者; 5.参评学年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 评选办法(仅供参考,各学院可依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的评选方 法): 符合以上参评条件的申请者,按照以下加分办法累计加分,按从 高到低进行排名。具体记分内容和记分标准(各项业绩材料的有效日 期为评奖学年第一学期的 9 月 1 日至第二学期的 8 月 31 日)为: 一、科研论文及科研成果类(最高总分 45 分,超出按最高总分计 算) 1、参评学年实行论文代表作加分制,每生每年不超过 3 篇,以第 一作者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每篇记 5 分;核心期刊和 CSSCI 源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记 20 分,被 SCI、EI、CSSCI、A&HCI 检索的论文每篇记 35 分,被 ISTP(ISSHP)检索的论文每篇记 30 分, 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库收录的论文每篇记 35 分,审核时需提 供出版物原件和检索收录证明,一篇论文只能记一次分,同一论文被 不同刊物收录(转载),按最高级别计分,不累加。网络期刊、论文 增刊、会议论文集没有被检索不记分。所有发表的论文第一作者单位 应明确为东华理工大学,否则不予加分。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学生 为第二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记第一作者分数的 1/3, 篇数不超过 2 篇。 学生发表的每篇学术论文,均需要导师、学院签字审定。 2、参评学年以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 -3- 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记 35、20、10 分;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记 10 分。指导教师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学生为第二发明人或设 计人的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记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分数的 1/3。 二、研究生创新项目及学术报告类(最高总分 35 分,超出按最高 总分计算) 3、获国家级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资助者,项目负责人记 20 分, 完成并通过验收记 15 分;获省级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资助者,项目 负责人记 10 分,完成并通过验收记 5 分;获校级研究生创新基金项 目资助者,项目负责人记 6 分,完成并通过验收记 3 分,同时在国家 级、省级、校级立项的同一个项目记最高分。 4、参加国家级专业(领域)年会并作学术报告记 20 分,参加省 级专业(领域)年会并作学术报告记 10 分,均需参会前在研究生院 备案,审核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研究生院举办学术交流会上获 一等奖记 8 分、二等奖记 6 分、三等奖记 4 分,在学院举办学术报告 会上获一等奖记 6 分、二等奖记 4 分、三等奖记 2 分,本项可选择最 好一次的成绩记分,但不重复记分。 三、竞赛活动类(最高总分 20 分,超出按最高总分计算) 5、参加全国竞赛活动三等奖以上记 20 分;参加省级竞赛活动一 等奖记 20 分、二等奖记 15 分、三等奖记 10 分;参加学校竞赛活动 一等奖记 3 分、二等奖记 2 分、三等奖记 1 分;若为团体参赛获奖, 每人获得总记分的平均分;同一文体活动获不同等级奖项,计最高分, 不累加,若为不同项目,可累加;所有活动均需为研究生院组织,校 -4- 级竞赛活动计分最高计 5 分。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 第七条 每年五月份,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 结合各学院研究生招生规模、培养质量、学科(专业)特点以及上一 学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本 学年分配名额。 第八条 综合考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 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攻读 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实行等额评审,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与有关教育法规,杜 绝弄虚作假。 第十条 申请者需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 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 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 的研究生。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 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术组织、研 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度,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 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通过网络、宣传栏等方式张榜公 -5- 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相关材料报研究生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初审,然后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终 审,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 无异议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 评审委员会公示阶段向所在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 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 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 决。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每年 11 月 30 日前,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 发放给获奖研究生。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 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 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 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授 权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江西省政府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12 月起施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