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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审计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强化教职工岗位 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教学、科 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使全校考勤管理规范统一, 有章可循,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考勤是教职工平时工作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岗位聘任与解聘、职称职务晋升、 绩效工资发放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勤的对象及范围 第三条 全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三章 考勤程序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上下班考勤制度,全体教职工均须按 国家或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上下班。其中坐班制人员每周工 作 5 天,每天工作 8 小时,作息时间按上午 8:30—下午 17:00 执行。专任教师实行上下课和参加学校或部门组织的学习及 教研活动等考勤制度,其他协议制、聘用制人员按协议执行 考勤管理。 第五条 考勤管理工作由人事部门统一负责。其职责是 对各部门执行考勤管理办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对违反 第 1 页 共 8 页 有关考勤管理规定和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考勤责任人,确定一名考 勤员负责本部门日常考勤登记和统计汇总工作。考勤员每月 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的考勤结果提交学校 OA 考 勤管理系统,并提请部门负责人签发,同时在系统中打印考 勤纸质单留存,要求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考勤 结果要求部门每位员工签字确认或在部门内部公示 3 天。若 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提交考勤表,原则上延迟发放该部 门相关待遇。 第七条 考勤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于无特殊 原因瞒报、漏报的将缓发或停发该部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及考勤员责任。 第四章 考勤内容 第八条 考勤内容主要如下: (一)出勤、迟到、早退、旷工。 (二)私假: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工伤假和 丧假等。 (三)公假:经学校批准的出差、进修、读博、挂职、 借调等。 第五章 假期类别及其规定 第九条 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校内就医人员须持有 校卫生所主治医生出具、卫生所审核属实的病假证明;校外 第 2 页 共 8 页 就医人员原则上须由我校定点医院出具证明,方可批准病假。 第十条 事假。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和公休假 日处理个人私事,确因特殊情况需请事假者,根据实际情况, 可批准事假,一般不超过 3 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婚假。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 年 3 月 30 日第三次修正版)规定,教职工结婚,可 批准婚假 13 天,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含双休日)顺延。 根据高校特殊情况,原则上要求教职工将婚期安排在寒暑假 或法定休假日。如确需在工作日安排婚期的,应事先向部门 领导请假,经批准后,须安排好本职工作方允许离岗。 第十二条 产假(含护理假)。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 2016 年 3 月 30 日第三次修正版 ) 规定生育 子女的夫妻,女职工享受产假 128 天,男职工享受护理假 15 天(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含双休日、学校寒暑假,可顺 延)。 第十三条 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享受每 天两次 0.5 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 1 小时,提前一小 时下班或者晚 1 小时上班。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 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 第十四条 探亲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原则上利用寒 暑假探亲。 第十五条 工伤假。教职工出具由江苏省和南京市劳动 保障部门鉴定的工伤证明,方可享受工伤假。 第十六条 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 第 3 页 共 8 页 人料理的,经部门领导批准,可享受丧假 3 天。直系亲属在 外地的,可根据路途需要时间相应延长。 第六章 请假流程 第十七条 请假程序。教职工无论公假、私假外出,均 需本人事先向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南京审计大学请假 审批表》,由部门按准假权限予以批准(中层干部按党委组 织部规定办理)。请假经批准后,职工本人和部门必须安排 好工作后方允许离岗。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 可用电话或短信请假,事后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八条 销假程序。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由本人及 时向批准部门销假,未销假的均作超假处理。请假期满确因 需要再延长时间的,须在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 批准权限仍按请假规定办理,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第十九条 准假权限。 (一)教职工请事假 3(含 3 天)天以内,病假 5(含 5 天)天以内的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人事部门备案;事 假 3 天以上,病假 5 天以上的须由教职工所在部门报其分管 校领导批准后报由人事部门备案。 (二)处级干部请假由分管校领导批准,并报党委组织 部备案。 (三)婚假、产假(含护理假)、工伤假和丧假均由部 门批准,并报人事部门备案,需要延长的按准假权限办理续 假手续。 第 4 页 共 8 页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考勤管理制度,涉及教职 工的请假情况,当月向人事部门报送的纸质考勤表中应予以 注明,并附上相关人员请假证明材料。 第七章 假期待遇 第二十一条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各部门应从严控制事 假,1 个月内个人事假一般不超过 5 天。事假 1 天者,扣除 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 1/22(病事假工资每月按 22 天折算, 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超过 3 天部分每天按 2 天计算扣 发奖励性绩效工资;1 个月内事假 10 至 14 天者,扣除全月 奖励性绩效工资;1 个月内事假超过 15 天者,扣除当月基础 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二条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根据病假时间长短,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短期病假(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 和生活补贴之和)正常发放。当月病假 3 天以内的,其奖励 性绩效工资参照事假的一半扣发;超过 3 天的部分,按实际 病假天数扣除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当月病假超过 20 天的, 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长期病假。岗位津贴停发,生活补贴正常发放, 基本工资按以下规定发放: 1. 病假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工作 年限 10 年及以下的, 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90%;工作年限 11 第 5 页 共 8 页 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正常照发。 2. 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 10 年 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70%;工作年限 11 年至 20 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80%;工作年限 21 年及以上的, 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90%。 另根据相关文件,对于癌症患者等原则上予以照顾,病 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 工资停发。 第二十三条 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工伤假和 丧假期间工资待遇: 教职工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享受以上假期待遇 的,在其规定休假期间工资待遇正常发放。 其中探亲路费报销规定:符合 1 年探亲 1 次的,路费可 以 1 年报销 1 次;符合 4 年探亲 1 次的,路费在本人月基本 工资 (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 超过部分给予报销。出国(出境)探亲的原则上只报销国内 部分路费。 第八章 旷工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的; 2. 请假期已满未到岗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未到岗的; 3. 外出学习人员逾期未归或期满办理延期手续未获批 第 6 页 共 8 页 准的; 4. 请假理由经查明是不符合事实的; 5. 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由拖延超 期的。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或部门安排的会议、 值班、政治业务学习、教研活动和公益活动等,每次记旷工 1 天;迟到或早退累计 3 次记旷工 1 天。 第二十六条 旷工半天者,年度考核不得参加评优;旷 工 1 天者,视情节年度考核可定为合格或基本合格;旷工 2 至 5 天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旷工 6 天以上者, 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对旷工者,按有关规定扣发薪酬。 第二十七条 连续旷工超过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 过 30 天,按国家规定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南京审计学 院 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南审人发〔2013〕8 号) 同时废止;此前所发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 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若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时,按国家和省 市最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 7 页 共 8 页 附件: 南京审计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 姓 名 职务(职称) 部 门 请假类别 □病假 □事假 □婚假 □产假 □其他 请假时间 20 年 月 日至 20 年 请假事由 月 日 本人签名: 年 部门意见 月 日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月 日 分管校领导 校领导签字: 意见 年 人力资源部 备案 注:病假请附病假证明,公假请附会议通知、邀请函等 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