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2021〕35号关于印发《关于出台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造假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doc
大政发〔2021〕35 号 大栗港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出台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 造假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直各相关部门,机关内设各办站所、中心、大 队: 《关于出台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造假责任制的规定》已经 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栗港镇人民政府 2021 年 7 月 14 日 关于出台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造假责任制 的规定 根据省、市、县健全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制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特制定了《出台防范和 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问责制的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 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统计 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镇 统计办公室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定适用于镇领导班子成员,各有关单位、企 业统计负责人及专职和兼职统计人员。 第三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 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完善统计规 章制度,健全统计管理体制,推动改革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强化 统计普法宣传教育,严惩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责任人责任,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 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 2 - 及时性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第四条 根据统计工作各业务流程环节的工作内容和质量 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担工作职责谁负责工作质量的原 则,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 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管理和全员责任体 系。镇统计领导办公室领导班子承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 承担第一责任,班子成员承担主体责任,镇纪委承担监督责任, 各单位、企业负责人及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第五条 镇领导班子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 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全面 领导责任。 (一)统筹谋划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防范和惩治 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统计 法治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明确班子成员及镇直 各部门、机关内设各办站所、中心、大队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工作中的责任,始终把依法统计依法治统贯穿统计工作 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始终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 为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领导推动。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 入镇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镇统计办公室防范和惩治统计 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定期召开党组会议,听取研究、 - 3 - 部署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讨论、确定统计法治 建设的重大事项,督导检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 制落实情况,确保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确保按照统计调 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三)严惩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 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 “零容忍”。健全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举报制度,强化执法监督职能,规范统计执法行为,严格落实 《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建立案件报告制度, 建立统计违纪违法信息部门共享,认真执行统计执法检查“双随 机”抽查制度,严格执行《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 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支持统计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 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严肃追究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人员党 纪政务责任,全面落实统计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公示和联 合惩戒制度。 (四)加强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全县统 计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抓好领导干部、统计人员、调查对象和社 会公众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积极配合党校将《统计法》纳入领 导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建立完善大栗港镇中心组理论学习和领 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增强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 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建立镇统计办公室全员普法 机制。 - 4 - (五)强化队伍建设。加强对统计法治工作领导,加强统计 执法队伍建设,选优配强统计执法人员,充实统计执法骨干人才 库,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素质和装备水平,保障统计执法经费和条 件,增强统计执法权威性,提升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能力。 第六条 镇统计站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 作假工作负第一责任。 (一)安排部署重要工作。主持制定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 弄虚作假工作计划和措施,及时组织党组成员传达学习中央及国 家、省、州统计局关于统计法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 究贯彻落实意见,安排部署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年度工作和重点任 务。 (二)组织健全工作机制。主持研究健全统计法治建设制度, 推动建立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具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努力 形成从上到下、自始至终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机 制。 (三)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工作 汇报,协调解决统计立法普法、执法监督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做好对统计局的汇报及县级有关部门的协调,保障 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四)领导督办违纪违法案件。领导、组织和支持统计执法 机构依纪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能,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对统 - 5 - 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及时听取汇报、分析案情、督办落实、统 筹协调,坚决保持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积极 支持配合上级统计局直接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 (五)带头执行纪律法律。组织领导乡镇统计机构及工作人 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 查。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学法遵法守法用法。 第七条 按要求做好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有关工作。 第八条 镇领导班子负责组织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 虚作假责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制落实不力人员的责 任。 第九条 要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 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工作总结和党员民主评议 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统计人员的总体评价、业绩 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 为推进依法统计依法治统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 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予以通报: (一)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 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上级统计局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 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 (二)未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工作人员依 - 6 - 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未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 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未建立定期听取统计法治建设工作汇报和定 期研究、部署统计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制度; (三)未建立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未形成查处 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有效机制,未严格落实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 处分处理建议制度,未建立执行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抽查制 度和统计信用制度; (四)对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 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应当承担党纪政务责任的责任人未 予以追究,未按时限要求追究责任,责任追究不到位; (五)对国家和省州统计局转交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未 及时如实核查,交办案件未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不支持配合国家 和省统计局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不支持统计执法队和执 法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六)统计系统发生大面积或者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 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未组织落实领导干部 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 (七)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 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八)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企业负责人,统计人员,统 计执法人员等打击报复; - 7 - (九)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 任制的情形。 第十一条 各单位、企业负责人及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 本办法第十条所列责任,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 未落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参与篡改统计资料、 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 假,不支持、不配合依法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应该认定为未 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应当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镇领导班子成员、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未能 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中央 《意见》、《办法》、《规定》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 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栗港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