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市监处罚〔2023〕61号.docx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处罚〔2023〕61 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干货商行红联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6A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开区红联大市场 ****号 经营者:欧阳** 身份证件号码:430902198810****16 联系电话:1737808**** 联系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村民组 本局于 2023 年 4 月 19 收到桃江县市监局的案件线索移 交函,关于桃江县达衡利超市店 2023-03-08 批次老姜抽检 不合格的问题,证据资料显示该批次的老姜供货商为益阳市 资阳区**干货商行红联店,本局执法人员 4 月 20 日依职权 开展核查工作,向当事人告知了情况,说明了来意。案件线 索移交函中的《检测报告》(NO:FJ2300751)显示“经抽样 检验,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2762-2017《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镉(以 Cd 计)mg/kg 检 验项目标准指标小于等于 0.1,实测值为 0.12”,检验结论为 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 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本 局依法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处理。 第 1 页 共6 页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 2020 年 6 月 2 日经本局依法注册登记取 得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6A); 名称:益阳市资阳区**干货商行红联店;类型:个体工商户;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者:欧阳**;经营场所:湖南省 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开区红联大市场****号;经营范围:冻 品、干货、调料、初级农产品、食品、百货批发及零售。 (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另查明:当事人于 2023 年 3 月份(当事人不记得具体日 期)从马良市场以 3.5 元/斤的价格购进该批次老姜两件(每 件 50 斤),当事人购进上述老姜后置于其经营场所内销售。 在本局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开展核查工作时,当事人购进的 上述批次的老姜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 的老姜价格是 5.1 元/斤,货值金额为 510(5.1X100)元, 获利 160 元。 再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其购进上述批次老姜的进货票 据、供应商的《营业执照》以及检测报告等有效的进货查验 资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案件线索移交函》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2.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出具的 《检 验报告》(NO: FJ2300751) 、《抽样单》各一份,证明湖南山水 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于 2023 年 3 月 7 日销售的老姜进行 抽样检测的事实及上述批次的老姜经抽样检测判定为不合 格的事实。 3.当事人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向本局提供的经营者的身 份证明和案件线索移送函中的《营业执照》副本打印件各一 第 2 页 共6 页 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 4.本局执法人员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 开展核查工作,将《检验报告》(NO: FJ2300751)告知当事 人,说明来意,制作《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照片四份,证 明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告知了当事人和当事人 经营场所已经没有该批次老姜的事实。 5.本局执法人员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对当事人制作的 《询 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经抽检不合格的老姜的 事实和该批次不合格老姜的进货渠道、进货时间、进货价格、 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和获利情况以及当事人没有履行进货查 验义务的事实。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老姜经抽 样检验,镉(以 Cd 计)mg/kg 的实测值为 0.12mg/kg(标准 指 标 为 ≤ 0.1mg/kg ) , 镉 ( 以 Cd 计 ) 项 目 不 符 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超过规定标准的最高限量。当事人销售上述老姜的行为违反 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 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 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 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 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 品”,构成了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姜 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 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 第 3 页 共6 页 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 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 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 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 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进 行行政处罚。 基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无主观故意,销售 数量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规范行 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 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 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 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 项、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 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 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 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 第 4 页 共6 页 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第四项“其他依法 可以减轻处罚的”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第 1 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应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 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 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的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到 10 倍罚款”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 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 “农贸市场、小型超市、小摊贩等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零 售的经营者,销售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生物 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 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超限额度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的,可以减轻处 罚,多次抽检不合格的除外”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认为可酌情考 虑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 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 第 5 页 共6 页 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 160 元; 2. 处罚款 15000 元。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 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 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8168, 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 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本局可按罚款 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直至加处罚款达到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 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 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 6 月 2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 息) 第 6 页 共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