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精选 - 千万精品文档,你想要的都能搜到,下载即用。

退城入园法律依据及原文.doc

那愛笶的☆ 眼睛108 页 332.5 KB下载文档
退城入园法律依据及原文.doc退城入园法律依据及原文.doc退城入园法律依据及原文.doc退城入园法律依据及原文.doc退城入园法律依据及原文.doc退城入园法律依据及原文.doc
当前文档共108页 2.88
下载后继续阅读

退城入园法律依据及原文.doc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中心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园的实施意见(试行) 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区工业企业退城入 园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分别如下: 一、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中第三章。原文内容为“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 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 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 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 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 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 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 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 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 1 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 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 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 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 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 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 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 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 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 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 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 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 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 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 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 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 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 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 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 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 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2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 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 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 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 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 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 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 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 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 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 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 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 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 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 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 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3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 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并公布审计结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原文 内容为:“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 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 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 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 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 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 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 4 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 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 征收土地。” 二、政策依据 1、《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2 年第 40 号)中第四章 搬迁资产税务处理。原 文内容为:“第十一条 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 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 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 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第十二条 企业搬 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 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 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 计提折旧或摊销。第十三条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 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 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 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第十四条 企业搬迁 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 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5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传统 产业提质发展行动方案等三个方案的通知》中加快产业入区 发展。原文内容为“以开发区为主载体,积极引导传统产业 企业入区发展,提升开发区主导产业能级。加快推动危化品 生产企业退城入园,做大做强一批专业化工园区。新上传统 产业项目原则上一律在开发区布局”。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 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 号)中聚焦盘活存量资 产重点方向。原文内容为“(一)重点领域。一是重点盘活 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 目资产,包括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 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 新型基础设施等。二是统筹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 目资产,包括综合交通枢纽改造、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三 是有序盘活长期闲置但具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 包括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和闲置土地等,以及国有企业 开办的酒店、餐饮、疗养院等非主业资产”。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0 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90 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 2011 年 1 月 19 日国务院第 14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 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 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 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 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 结果公开的原则。 7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 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 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 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 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 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 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 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 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 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 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 8 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 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 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 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 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 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 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 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 9 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 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 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 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 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 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 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 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 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 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 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 10 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 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 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 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 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 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 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 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 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 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 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 11 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 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 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 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 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 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 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 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 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 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 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 12 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 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 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 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 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 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 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 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 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 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 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 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 13 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 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 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 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 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 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 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 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 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 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14 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 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 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 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 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 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 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 15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 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 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 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 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 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 年 6 月 13 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 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 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6 (1986 年 6 月 25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根据 1988 年 12 月 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 十六次会议通过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 年 8 月 29 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 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9 年 8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17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 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 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 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 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 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 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 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8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 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 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 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 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 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 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 进行督察。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 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 告。 19 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 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 予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 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 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 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 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 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 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 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侵犯。 20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 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 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 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 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 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 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 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 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 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 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1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 利用现状。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 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 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 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 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 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 地; (三)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22 (四)统筹安排城乡生产、生活、生态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和 基础设施用地合理需求,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六)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数量平衡、质量相当。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 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 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 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 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 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 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 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 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23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 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 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 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 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二条 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 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 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 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 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24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 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 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 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 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 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 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 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 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 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 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25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 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 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 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 土地统计调查,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 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报、迟报,不得提供不真实、 不完整的资料。 统计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 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 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 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 26 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 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 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 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 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 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耕地总量减少的, 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 与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质量降低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 期限内组织整治。新开垦和整治的耕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 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 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 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易地开垦 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 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27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 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 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 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四条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 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 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 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 28 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 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 收的审批。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 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 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 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 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 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 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 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 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 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 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 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29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 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 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 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 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 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 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一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 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 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30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 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 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 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 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 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 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 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31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 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 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 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 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 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 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 第(五) 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 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32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 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 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 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 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 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 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 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 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3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 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 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 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 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 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 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 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 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 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 34 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 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 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 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 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 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 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 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 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 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 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 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 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35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 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 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 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 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 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 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 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36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 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 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 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 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 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 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 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 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 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 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 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 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37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 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 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 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 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 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 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 手续。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 38 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 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 别规定用地标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 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 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 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 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 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 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 39 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 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 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 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 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 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 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 有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 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 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 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 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 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0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 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 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 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六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六十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 建。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 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 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1 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 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 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 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 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监督 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 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 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 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 法律、法规的行为。 42 第六十九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 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 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七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 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 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 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 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 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 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 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 责人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43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 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 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 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 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 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 款。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 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 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 44 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 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 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 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 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 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 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 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 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45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 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 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 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 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 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 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 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 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 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 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46 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 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在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前,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继续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法自 199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4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 第 4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 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现将《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 施行。 特此公告。 税务总局 2012 年 8 月 10 日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 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执行范围仅限于企业政策性搬迁过程 中涉及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不包括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 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事项。 第三条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 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 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48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 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 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 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 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 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 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 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 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 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章 第五条 搬迁收入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 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 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 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49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第七条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 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 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第三章 第八条 搬迁支出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 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第九条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 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 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 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第十条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 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 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 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50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 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 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十二条 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 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 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 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第十三条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 采取土地置换的, 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 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 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 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第十四条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 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应税所得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 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 51 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 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 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 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一)从搬迁开始,5 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 年完成搬迁的。 (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 5 年(包括搬迁当年度) 的年度。 第十八条 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 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 理: (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 3 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第十九条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 迁: (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 入 50%以上。 52 第二十条 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 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第二十一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 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 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 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 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 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征收管理 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 5 月 31 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 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 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 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 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 53 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 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 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 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 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企业搬迁税务事项,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18 号)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传统产业提质发展 行动方案等三个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22〕4 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54 《河南省加快传统产业提质发展行动方案》《河南省加 快新兴产业重点培育行动方案》《河南省加快未来产业谋篇 布局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1 月 7 日 河南省加快传统产业提质发展行动方案 传统产业是我省工业经济的基本盘。为推动传统产业高 位嫁接、转型升级、提质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 理念,紧抓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机遇、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 高质量发展政策机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历史 机遇,锚定“两个确保”,落实“十大战略”,以制造业高质量 发展为主攻方向,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聚焦传 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转型,大力实施“六 新”(新技术嫁接、新模式提质、新链条重塑、新空间拓展、 新品牌培育、新生态构建)工程,推动传统产业通过高位嫁 接形成“新制造”,焕发新活力,再造新优势,为建设先进制 造业强省提供坚实支撑。 55 (二)发展目标。到 2025 年,围绕加快传统产业提质 发展,推动传统产业迈入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发展“新赛 道”,重点实现以下发展目标: ——质量效益显著改善。传统产业保持稳定增长,年均增 速不低于全省制造业平均增速;传统产业利税、利润、全员 劳动生产率等主要效益指标实现中高速增长,重点产业盈利 能力、能耗降低超过全国平均水平,部分行业领域达到全球 领先水平。 ——发展模式深度变革。嫁接全球前沿高端技术 100 项、 新增省级以上创新平台 100 个、打造优势新品 100 个,每 年滚动实施亿元以上高位嫁接重点项目 100 个,建成智能工 厂(车间)和绿色工厂 100 个以上,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 化、绿色化、服务化水平达到全国一流。 ——新型化率大幅提升。传统基础材料中衍生新材料比重 达到 40%以上;汽车产业中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产量比重 达到 50%以上;传统装备中高端智能“新装备”比重达到 60% 以上;食品与轻纺领域创建 100 个以上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 企业(项目、平台及模式等),形成 100 个具有国内外影响 力的知名新品牌。 ——转型生态加速形成。传统产业产业链、创新链、供应 链、要素链和制度链深度耦合,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 “新制造”集群和生态主导型的“链主”企业,“新制造”产业 56 链、供应链的稳定性与竞争力显著增强,实现与自然生态的 和谐共赢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加速基础材料延链高端“新材料”。推动钢铁产业 加快向先进金属材料转型,支持龙头企业兼并重组,实现装 备大型化、生产绿色化,重点发展高品质特殊钢、高性能海 工用钢、高端装备用特种合金钢、核心基础零部件用钢等先 进钢铁材料。推动有色金属产业向先进合金材料转型,大力 发展航空航天、轨道交通、罐体、电子信息等高附加值铝合 金产品;提高铜精深加工与终端产品生产能力;做强再生铝、 再生铜、再生铅产业。加快化工产业向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 料转型,延链发展煤基精细化工产品、煤基化工新材料和专 用化学品,培育新型化肥、精细化工、高分子材料、清洁能 源、煤焦化深加工等产业;推动石油化工产业向乙烯、丙烯、 碳四、芳烃、聚碳新材料等下游延伸;发展氯碱、新型 PVC (聚氯乙烯)及耗氯等下游精深加工产业。推动建材行业绿 色化转型,提高高标号水泥比重,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建 设绿色建材基地;发展玻璃精深加工产业,重点发展超薄、 高强、镀膜、变色、柔性、高透光率等高性能玻璃产品;加 快普通耐材向高品位耐火原料、功能新材料、环境友好型耐 材转型。到 2025 年,传统基础材料领域中先进金属材料、 新型合金、新型绿色建材、 化工新材料等新产品比重达到 40% 57 以上,其中水泥深加工比例达到 30%以上,新型玻璃产值占 玻璃产业比重达到 40%,新型耐火材料产值占耐火材料产业 比重达到 70%以上。全省材料产业规模超过 2 万亿元,其中 新材料产业规模突破 1 万亿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国资委) (二)加快传统装备转型智能“新装备”。巩固提升电气 装备、农机装备、矿山机械、盾构装备、起重机械等 5 大领 域优势,推动大型化、智能化、服务化、国际化转型,打造 一批“大国重器”。围绕特高压建设,推动输、变、配等领域 优势单体装备向成套装备转变,大力发展新能源装备、智能 电网用户端设备、大容量超高速永磁电机、高端重型电机等 核心装备。推动拖拉机、田间管理与收获等传统农机装备向 智能大马力拖拉机、耕种管收全程机械化作业装备、设施农 业装备、适合丘陵山区使用的智能化农机装备、低碳保质粮 油产品干燥装备和智能化现代畜牧养殖装备转变。 推动采矿、 矿物加工、矿物输送装备向成套化、低碳化、智能化转变, 发展“设计+生产+施工+运维+服务”为一体的矿山装备全产 业链。加大桥式、门式、防爆、抓斗、悬臂等起重装备产品 的智能化研发力度,做大做强轴承等关键零部件产业,推动 大排量液压泵、大功率电机、高铁动车组轴承等产品实现新 突破。到 2025 年,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端装备产 品,培育一批百亿级龙头企业,产业规模达到 1.5 万亿元, 58 其中“新装备”产业规模突破 8000 亿元。(责任单位:省工 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政府国资 委) (三)拓宽汽车产业智能网联“新赛道”。发挥客车整车 企业优势,打造世界级客车生产基地。强化国内外战略合作, 发展中高级轿车、SUV(运动型多用途汽车)、MPV(多用 途汽车)、皮卡等车型,加快新车型投放速度。大力发展高 品质转向器、减振器、传动轴、凸轮轴、汽车空调、汽车水 泵、气缸套等零部件;引导企业协同攻关零部件系统集成, 加快向新能源汽车零部件转型。以骨干企业为依托,重点发 展高性能半挂车、冷藏保温车、道路施工和维护管理专用车、 油田装备专用车、重型自卸车、环卫特种车、物流及特殊应 急专用车等,加快发展新能源专用车,建设全国专用车发展 高地。大力引进“造车新势力”企业,支持企业发展纯电动、 插电式混合动力、氢燃料电池及智能网联汽车。到 2025 年, 新能源汽车年产量超过 30 万辆、力争达到 50 万辆,燃料电 池汽车示范运营总量力争突破 1 万辆,加氢站超过 100 座, 全省汽车产业规模达到 5000 亿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公安厅) (四)打造轻纺食品现代时尚“新品牌”。大力实施消费 品“三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战略,巩固棉纺、粘 胶纤维、氨纶、锦纶等行业优势,提高服装、家纺创意设计 59 能力和营销水平,提升产业用纺织品比重,引进开发高技术、 高附加值品种和高水平、高标准印染、服装面料等项目,补 齐产业链短板。提升制冷设备、家具、厨卫、小家电等产品 档次和附加值;提高全屋定制发展水平,推广个性化定制。 发挥粮食生产核心区优势,重点打造肉制品、面制品、乳制 品、冷链食品、休闲食品和特色功能食品 6 大产业链,提升 白酒品质和竞争力。以“大食品产业”观念推进食品产业延链 增值,建立“产、购、储、加、销”一体化发展的绿色食品产 业生态圈,发展“中央厨房”新业态,推广“小而新、鲜而美、 快捷达”新模式,推动我省由“国人厨房”向“世界餐桌”跨越。 到 2025 年,在现代轻纺和绿色食品领域打造一批知名新品 牌,建成具有全国重要影响力的纺织服装基地、现代家居基 地和绿色食品基地,现代轻纺和绿色食品产业规模均突破 1 万亿元,新增 100 个国内外知名品牌。(责任单位: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市场监管 局) 三、重点工程 (一)新技术嫁接工程。 1.掌握新技术嫁接主动权。推动传统产业和前沿技术、 跨界创新、颠覆模式对接链接,结合产业基础再造工程,主 动对接、积极承接国家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重点研发 计划,分领域组织实施新材料、新装备、核心零部件等攻关 60 计划,力争突破 50 项国际前沿新技术,攻克 100 项深度融 入国家战略的新技术,转化一批支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新 技术。到 2025 年,力争在传统产业领域嫁接 100 项国际前 沿新技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 改革委) 2.打造新技术嫁接竞技场。 建立跨界协同创新生态系统, 依托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 心、产业研究院、产业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新型研发机 构等创新平台,推行“揭榜挂帅”“赛马制”和首席科学家制等, 力争在海工用特殊钢、航空航天用铝合金、高导高韧性铜合 金、前沿新材料等领域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抢占新技术 嫁接先机。(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 改革委) 3.加快新技术嫁接产业化。把新技术产品实现规模化生 产作为新技术嫁接的落脚点,强化新技术产品推广。落实首 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等新产品推广政 策,着力形成“技术研发—高位嫁接—规模生产—新品应用”良 好生态。支持优质新品拓展海外市场,提高产品国际影响力。 到 2025 年,力争推广 1000 个新技术嫁接新产品。(责任 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财政厅) (二)新模式提质工程。 61 1.强化智能制造提效。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利用大数据、 云计算、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 动传统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建设一批具有 行业先进水平的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和标杆企业,引导智能 制造“链主”企业向上下游企业推广解决方案,带动全产业链 数字化提升,提高传统制造业效能。到 2025 年,力争在高 位嫁接的传统产业领域创建 200 家智能工厂(车间)。(责 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推进服务型制造增值。加快传统产业由生产型制造向 服务型制造转变,重点推动装备制造企业向集工程设计、安 装调试、产品租赁、个性化定制等于一体的服务型制造转型。 支持食品工业发展“中央厨房”、私人定制、健康管理等新业 态,纺织服装和家居行业开展大规模个性化定制和柔性化定 制服务。加快钢铁、有色、建材、化工企业向产品和专业服 务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耦合 共生。到 2025 年,力争建成 200 个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企 业(项目、平台、模式等)。(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发展改革委) 3.突出绿色制造降碳。围绕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 重点行业,研究制定碳达峰实施方案,利用原料替代、过程 削减和末端处理等手段,减少碳排放,开展碳捕集、利用、 封存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发展绿色低碳服务业,建立完善 62 绿色低碳技术咨询服务体系,探索合同降碳管理、低碳整体 解决方案等。持续开展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 和绿色供应链创建。支持建设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 地、国家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国家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 示范基地。严格落实能耗“双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碳排 放强度控制和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控制等要求,遏制“两高”项 目盲目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厅) (三)新链条重塑工程。 1.培育优势产业链。推动传统产业高位嫁接,强化关键 技术、材料、零部件、整机、后端服务全链条培育,着力形 成一批“新制造”优势产业链。巩固提升高端装备、新能源及 智能网联汽车等产业链整体竞争力,做强纺织、家居、食品 等产业链优势环节,加快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产业链 向先进金属材料、高端合金材料、精细化工和绿色建材等方 向延伸,推动优势产业链向价值链中高端攀升。(责任单位: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 村厅) 2.强化产业链项目支撑。坚持“项目为王”,聚焦“三个 一批”,承接引进建设一批高位嫁接项目。建立传统产业转 型升级重点项目库,加快推进一批标志性、牵引性项目建设。 到 2025 年,力争实施 500 个投资 1 亿元以上的高位嫁接项 63 目,其中 10 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超过 200 个。(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3.保障产业链安全。落实重点产业链“链长制”和“盟会 长制”,提高重点产业链服务与治理能力。在传统产业领域 培育一批转型示范作用明显、带动力强的“头雁”企业、“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等,提升企业产业链掌控 力。积极培育产业链综合、专业服务商,提高产业链、供应 链稳定性。聚焦化工、冶金等重点行业产业链,完善安全准 入标准,严格高危行业领域项目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 入,加快重大工业设施和装备智能化防控技术应用,提高产 业链本质安全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 改革委、应急厅) (四)新空间拓展工程。 1.建设重大产业基地。综合考虑环境容量、资源禀赋、 产业基础、区位优势、要素保障等因素,优化产业布局。加 快豫西、豫北高端铝、铜、钨钼、铅锌等有色金属基地建设, 推动一批精细化工和高端石化等产业基地建设,提升郑州、 洛阳、新乡、许昌高端装备和郑州、新乡、鹤壁、安阳汽车 及零部件基地建设水平,推动轻纺、食品等消费品产业多区 域科学布局,形成分工合理、优势互补、错位发展的格局。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 委) 64 2.加快产业入区发展。以开发区为主载体,积极引导传 统产业企业入区发展,提升开发区主导产业能级。加快推动 危化品生产企业退城入园,做大做强一批专业化工园区。新 上传统产业项目原则上一律在开发区布局。支持企业开展产 业上下游兼并重组,鼓励钢铁企业钢焦一体化发展,积极参 与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支持大型水泥企业和新密、 巩义等地耐火材料企业实施联合重组,提升产业集中度。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资 委、省应急厅、自然资源厅) (五)新品牌培育工程。 1.提升传统产业新产品质量。加快新产品关键共性技术 研发、市场规模化拓展,提高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加快重点行业产品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质量管 理和相关认证体系,着力形成一批特色优势产品。(责任单 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局、商务厅) 2.打造传统制造新品牌。结合实施消费品“三品”战略, 支持一批新产品积极创建国家级和区域品牌,推动一批市场 美誉度高的品牌创建世界级知名品牌。支持第三方品牌服务 机构对新产品开展管理咨询、品牌策划、市场推广等专业化 服务,鼓励新产品参选国内国际品牌价值排行榜。到 2025 年,打造 100 个传统制造新品牌。(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 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商务厅) 65 3.加强新产品标准化建设。加强传统产业新产品标准化 战略研究,支持企业主持或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 标准、国际标准制定与修订,建立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体 系,落实与国际接轨的产品认证制度。鼓励开展国际对标, 支持企业以高于国家、国际标准生产新产品。(责任单位: 省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六)新生态构建工程。 1.强化政策引导。统筹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发挥基金作 用,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项目建设。将发展前景好、带动 能力强的项目纳入省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范围。鼓励 引导金融机构细化信贷政策,建立精准信贷机制,加大对符 合授信政策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 市场融资。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开展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 押担保业务及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传统企业认定为战略性 新兴产业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税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证监局、银保监局) 2.建设人才高地。优化高校和职业院校专业设置,聚焦 传统产业新技术、新业态,强化农机装备、纺织机械、耐火 材料、精密轴承等本科专业建设,支持自动化焊接、食品智 能加工、装配式建筑智能制造、数字化染整等职业教育专业 建设。完善人才引进和使用机制,鼓励企业采取项目聘用、 66 技术入股等形式,大力引进一批高端专业人才。(责任单位: 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3.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与企业生产紧密相关的水、 电、气、热等要素保障能力,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强化产业 用地保障,将高位嫁接且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新型产业用地、 混合用地、弹性用地适用范围,降低项目用地成本,缩短报 批周期。对重大项目,在环境容量、碳排放、能耗指标等方 面给予倾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 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下设传 统产业提质发展专项工作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 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 应急、国资、地方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组成。专项工作组 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要建 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落实方案,形成推进合力。(责任单 位: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 源示范区管委会) (二)创新工作机制。将传统产业中高端产品与制造环 节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范围,对新产品占企业营业收入 比重超过 50%的企业,可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创新 环保治理管控机制,对符合条件、标准的企业实施“降级管 67 控”。深入开展全省“万人助万企”活动,积极推动协调解决 问题。(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 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加强督导考评。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机制, 提高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成效在各地发展综合考评中的比重。 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优先推荐为国家工业稳增长与转型升级 成效明显市。要加大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先进典型的宣传报 道力度,形成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河南省加快新兴产业重点培育行动方案 为在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中抢滩占先,推动新兴 产业规模化倍增发展,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构建 具有战略性、全局性和河南特色的新兴产业生态体系,制定 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 理念,紧抓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机遇、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 高质量发展政策机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历史 机遇,锚定“两个确保”,落实“十大战略”,坚持以制造业高 质量发展为主攻方向,聚焦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实施“六高” (高精尖技术抢滩、高性能新品占先、高能级群链提升、高 68 质量企业倍增、高层次人才引育、高效能金融助力)工程, 培土奠基生态圈层,强化延链补链强链,推动新兴产业链、 创新链、供应链、要素链、制度链深度耦合,把新兴产业培 育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战略新引擎、新支柱、新主导,为建 设先进制造业强省提供坚实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 2025 年,重点实现以下目标: ——规模倍增。新兴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 15%以上,产值 达到 2.6 万亿元左右,实现规模倍增,占规模以上工业的比 重超过 30%。形成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 2 个万亿级产 业集群,培育 10 个千亿级现代化产业链。 ——质效提升。新兴产业利润、利税等主要效益指标高于 全省工业平均水平,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医 药、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涌现一批“大国重器”、高端新 品和关键零部件精品,部分领域“整机”与“配套”产品质量性 能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水平。 ——动能更强。新兴产业创新能力大幅提升,新增 100 家省级以上高能级创新平台,每年滚动实施 100 个投资 1 亿 元以上重点项目,培育一批百亿级“头雁”企业,高新技术企 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量、企业研发投入实现倍增。 ——生态更优。审慎包容的新兴产业监管机制更加健全, 各类产业发展要素得到高效保障,引进和培育重点企业、项 目,形成五链深度耦合生态,建成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69 二、主要任务 (一)构建新一代信息技术“芯屏网端器”生态圈。聚焦 “补芯、引屏、固网、强端”,重点做强新型显示和智能终端、 智能传感器、网络安全、5G 及先进计算等产业链,加快培育 集成电路、光通信、汽车电子等产业链,着力形成“芯屏网 端器”产业生态圈。培育特色芯片产业,重点发展集成电路 设计、专用芯片制造封装、专用材料等领域,建设全国专用 芯片和封装测试基地。大力发展新型显示和智能终端,重点 引进 OLED(有机发光二极管)、MicroOLED(有机发光二 极管微显示技术)等项目,加快 5 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 生产项目产业化。稳定智能手机生产,积极引进国产中高端 手机生产项目,提升整机制造水平。发展 5G 及先进计算, 做大做强计算机终端,构建自主应用生态。加快引进和培育 4K/8K 超高清液晶电视、VR/AR/MR(虚拟现实/增强现实/ 混合现实)、车载显示终端、智能穿戴等项目。重点发展国 密自主可控安全芯片、安全终端与安全软件,提升安全服务 能力。加快发展基于 MEMS(微机电系统)工艺的智能传感 器,建设 MEMS 研发中试平台,打造中国(郑州)智能传感 谷及一批特色产业园。推动硬件、软件协同发展,巩固交通、 教育、税务、金融等优势领域,大力发展工业高端软件,支 持创建中国软件特色名城。到 2025 年,建成全国新兴的万 70 亿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商务厅) (二)推动高端装备产业打造“大国重器”。推动大型装 备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转型,加快发展轨道交通装备、 数控机床及增材制造、机器人、无人机等高端装备,积极发 展激光加工、工业 CT 等前沿装备。重点发展大型成套装备, 着力突破综采综掘、选矿成套核心技术,打造领先的矿山成 套装备。围绕智能电网建设,重点发展特高压和智能输变电 等成套装备。大力发展大吨位装载机、新型盾构机、大型路 面施工机械、大型智能起重机、智能农机等。做大轨道交通 装备制造,积极发展地铁、有轨电车、城际列车和动车组等 多系列产品,打造千亿级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基地。培育壮大 数控机床产业,巩固提升轴承、锻压等行业专用机床竞争优 势,重点发展面向汽车、航空航天等领域的五轴以上加工中 心等高端产品。培育一批增材制造骨干企业,扩大高功率、 高精度激光加工装备产业规模。发展焊接、搬运、装配、喷 涂等工业机器人和消防、巡检、物流等特种机器人,开展关 键部件、整机、集成应用等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提升产品质 量。积极研发生产农林植保、航拍、安防应急、航空测绘等 智能无人机,支持建设无人机产业园区和试飞基地。到 2025 年,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新装备,形成 5000 亿 71 级产业规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科技厅、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 (三)推动新材料产业跃升高端前沿。聚焦先进金属、 新型功能和高性能尼龙材料等,持续优化产品结构,延伸产 业链条,加快实现从材料到器件到装备的跃升。做大先进钢 铁材料产业,引导企业开发高品质特殊钢、高性能海工用钢、 高端装备用特种合金钢、核心基础零部件用钢等“特、精、 高”新品种。发展先进合金材料,研发用于航空航天、汽车、 电子信息材料等的高端铝合金产品,开发高性能铜板带箔产 品和铜基新材料,努力突破镁合金结构性材料关键技术,延 伸钨钼钛锆精深加工产业链。培育壮大新型功能材料产业, 重点发展电子级多晶硅、电子级玻璃纤维、高端盖板玻璃等 关键材料。巩固人造金刚石优势,加快钻头用金刚石聚晶、 高端刀具等产品的研发制造,打造全球超硬材料产业基地。 做强高性能尼龙材料产业,巩固提升尼龙 66 优势,持续做 大尼龙 6 规模,着力攻克高速纺尼龙切片、本征阻燃尼龙、 万吨级己二腈等生产技术,大力发展高品质切片和特种尼龙 系列产品,打造国际一流的尼龙新材料产业基地。到 2025 年,新材料产业规模达到万亿级,推动我省由基础材料大省 向新材料强省跨越。(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 改革委、科技厅) 72 (四)推动生物医药“康养一体化”发展。大力发展生物 医药、现代中药、高性能医疗器械和医用卫材等产业,打通 生物医药与康养产业链条,形成一体化发展格局。提升生物 医药产业水平,积极引进培育基于免疫抗体技术、蛋白重组 等基因工程技术的生物制品和新型疫苗项目,发展造血干细 胞等细胞生物制品和动物用疫苗产品,研发基于新靶点和新 作用机制的创新药,推进化学原料药向高端创新药物延伸。 做强现代中药产业,加强经典名方的中药新药开发,加快名 优大品种中成药二次开发,支持新型制剂、中药饮片、配方 颗粒和中药鲜药饮片研发,建设优质中药材生产示范基地。 加快发展高性能医疗器械,重点发展高端新型影像技术和智 能医疗辅助产品等医疗设备及关键零部件,推动开发体外快 速诊断筛查产品。完善医用卫材产业链,推动国家医疗器械 创新中心河南分中心建设,建成一批医用卫材应急保障基地。 构建预防、治疗、康养产业链,培育医学、医药、医养新生 态。到 2025 年,推动现代医药形成 5000 亿级产业规模, 建成全国重要的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基地。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卫 生健康委) (五)推动新能源汽车大规模应用。坚持电动化、网联 化、智能化发展方向,巩固新能源客车优势,扩大新能源乘 用车规模,大力发展智能网联汽车,支持氢燃料汽车研发和 73 示范应用。完善新能源汽车产品结构,大力发展纯电动车、 氢能源燃料电池车等新能源汽车。完善充电桩网络,推动充 电设施开放共享。开展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郑州城市 群建设,推进加氢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智能网联汽车道 路测试及示范应用。加快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及系统开 发应用,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加快产业化应用。加快智能网 联汽车检验检测平台建设。着力构建交通新型融合基础设施 网络,推动新技术与交通基础设施融合发展。到 2025 年, 新能源汽车形成 3000 亿级产业规模。(责任单位:省发展 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六)推动新能源产业“高占比用能”替代。积极发展风 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及储能等产业,提高新能源在全社会 用能结构中的比重。做大动力电池产业,积极发展高能量密 度、低成本、高安全性和长循环寿命动力电池,加快氢燃料 电池、全固态锂电池、石墨烯电池等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开 展先进模块化动力电池技术攻关,推动动力电池与材料、零 部件、整车、回收再利用等产业协同发展。提升风电产业, 重点发展风电整机和超长叶片、变流变桨、超高塔筒、风电 制动器等核心零部件,强化开发低风速机型、快速响应和大 容量储能装置,推动风电机组与储能技术有机融合发展,加 快布局一批风电装备和应用产业基地。发展光伏产业,增强 高性能光伏硅材料供应能力,积极布局太阳能光伏硅片、光 74 伏组件等配套项目,扩大光伏玻璃产能,加快推进分布式光 伏电站建设,打造“材料—组件—电场—应用”产业链。发展生 物质能,研发生产生物质资源收运、成型、气化、发电及供 热综合利用装置,培育发展非粮生物质液体燃料多联产产品, 探索开展纤维素乙醇生物炼制与产业示范。到 2025 年,新 能源产业形成 2000 亿级规模,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省发 电量的比重明显提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厅、科技厅) (七)推动节能环保“装备+服务”链式提升。重点发展 节能环保装备和资源综合利用装备,推动节能环保服务业发 展,着力形成“装备+服务”的节能环保产业体系。发展节能 装备与服务产业,以节能电机与变压器、节能锅炉、节能制 冷装备为重点,推广智能制造新模式,支持企业由单一装备 制造向集成解决方案提供商转型,鼓励龙头企业建设远程运 维智慧平台。加快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等服 务业发展,鼓励节能服务公司整合上下游资源,为用户提供 “一站式”节能服务。发展环保装备与服务产业,以水污染防 治、大气污染防治、污泥及土壤综合防治、生活及医疗垃圾 处理装备研发为重点,着力打造涵盖工程总承包、核心设备 研发与制造、设施运营、药剂研发与供给的“装备+服务”产 业链。提升资源综合利用装备与服务水平,重点发展共伴生 矿产资源、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75 热能综合利用、餐厨废弃物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 等领域装备与服务,支持企业建立再生资源交易平台,推广 “互联网+回收”新模式。到 2025 年,力争节能环保产业规 模达到 8000 亿元左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 三、重点工程 (一)高精尖技术抢滩工程。 1.努力突破高精尖技术。针对性梳理国家重大技术创新 项目清单,加强与国家重大研发机构、军民融合创新平台、 央企战略性技术创新需求的对接,组织相关企业和研发机构 参与国家新兴产业领域重大技术攻关,推动一批新兴产业领 域高精尖技术列入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加快建设一批国 家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高能级产业创新平台。到 2025 年,力争新增 20 家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承担 20 项以上国 家重大科技创新项目。(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 化厅、发展改革委) 2.着力补齐高精尖技术短板。全面梳理我省新兴产业领 域关键共性技术短板清单,整合产业创新资源,依托产业研 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力争突破一批“卡 脖子”技术难题。建立健全市场化技术攻关机制,大力推行 “揭榜挂帅”、首席科学家制、“赛马制”等,提高攻坚效率。 完善技术成果转化机制,加快创新成果转化。到 2025 年, 76 力争攻克 100 项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形成 100 项以上全国 领先技术成果,转化 100 项国际领先的技术成果。(责任单 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二)高性能新品占先工程。 1.聚力打造高端新品。积极对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乡 村振兴与城市更新建设等,努力在特高压智能电网装备、高 端矿山机械装备、复杂地质大型盾构装备、特大吨位起重装 备及桥梁装备等领域打造一批高端装备新产品。推动一批优 势装备走出国门,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地区建设。 强化重大装备关键零部件核心技术攻关,力争在航空航天、 深地深海、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等领域打造一批填补国 内空白的高性能、高品质核心零部件产品。(责任单位: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商务厅) 2.大力推广自创新品。鼓励新兴产业企业加强质量、品 牌和标准建设,研发推广高性能新品,积极创建知名品牌。 落实国家、省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 政策。鼓励各地出台自创新品推广政策。到 2025 年,力争 推广 100 个以上重大创新产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局) (三)高能级群链提升工程。 1.锻造产业链长板。重点建设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 型材料 3 个万亿级新兴产业集群,深入实施新型显示和智能 77 终端、生物医药、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等 10 大新兴产业 链现代化提升方案。支持郑州市建设电子信息产业集群,锻 造智能终端、智能传感器等产业链长板,大力发展洛阳高端 装备产业集群,进一步提升智能农机、高端轴承等产业链竞 争力。鼓励参与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培育国家级战略 性新兴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 革委、科技厅、农业农村厅、省政府国资委) 2.攻坚产业链短板。动态编制新兴产业链图谱和招商图 谱,全面梳理短板弱项清单。落实先进制造业集群产业链“群 链长制”和“盟会长制”,按照短板弱项清单,坚持挂图作战。 强化产业链短板弱项招商,加快建设产业链重大创新平台, 推动重点产业集群中试基地全覆盖。建成一批战略性新兴产 业示范基地。(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科技厅、商务厅) (四)高质量企业倍增工程。 1.加快新兴产业企业主体培育。推动“个转企、小升规、 规改股、股上市”,梯度培育“头雁”、单项冠军、“专精特 新”、“小巨人”等企业。 建设一批中小企业双创基地。 到 2025 年,力争新增 200 家产值 10 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 业、5000 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500 家国家级专精 特新“小巨人”、10 家工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10 家独角兽 78 企业,实现新兴产业企业数量倍增。(责任单位: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2.推动市场化兼并重组。支持优势新兴产业企业发挥品 牌、技术等综合优势,瞄准产业链供应链关键环、中高端, 兼并重组高成长潜力企业,加快发展成为行业领军企业。鼓 励传统优势企业发挥资本优势,兼并重组精深加工和终端产 品生产企业,实现延链高端、转型发展。支持企业通过参股、 并购等方式,整合国外优质企业,拓展海外高端市场。(责 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省政府 国资委) (五)高层次人才引育工程。 1.强化高端人才引育。依托“中原英才计划”和各地人才 引进计划,加快引进国际一流的创新创业人才与团队。优化 高校学科设置,强化专业基础人才培养。实施“新生代”企业 家培育计划,激发青年企业家创新创业活力。到 2025 年, 力争培育 100 万名高素质“金蓝领”技术工人,引进和培育 1000 名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高端人才、100 个高端创业创 新团队。(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教育厅、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2.完善人才引育机制。加强与知名智库的对接与合作, 完善第三方引进高层次人才机制,鼓励发展高端人才猎头等 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项目奖励、成果奖励、 79 特殊津贴、重大课题基金支持等相结合的人才激励体系,落 实医疗社保、子女入学、居留便利等配套政策。支持各地制 定出台更具吸引力的人才政策。(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 编办、省教育厅、财政厅、公安厅、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医保 局) (六)高效能金融助力工程。 1.支持多元化融资。发挥省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 业投资引导基金等作用,引进和投资新兴产业项目。鼓励各 地设立或参股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建立完善跟投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股权、债券、资产支持计划等方式支持新 兴产业项目建设。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落实奖励政策。 创新知识产权质押、数据资产质押等融资模式,建立风险补 偿机制。(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大数据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证 监局) 2.提高融资效能。搭建银企对接平台,鼓励银行等金融 机构合理确定授信额度,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提高信贷审批 发放效率,提前做好续贷业务审批工作,推动与企业融资需 求无缝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精准支持新兴产 业发展。完善政府性产业引导基金绩效评价机制,建立完善 激励、容错机制,提高基金运行效率。(责任单位:省地方 80 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行 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下设新 兴产业抢滩占先专项工作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 科技、商务、国资、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组成。专项工作组 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要建 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落实方案,形成推进合力。(责任单 位: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 源示范区管委会) (二)强化项目扶持。坚持“项目为王”导向,落实“三 个一批”要求,加强项目协调服务,强化新兴产业项目推进 实施。加强沟通对接,推动一批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平台等 纳入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统筹相关财政专项资金,加大对新 兴产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 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 (三)强化督导服务。建立新兴产业督导评价机制,完 善考核评价办法,每年对各地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行排名。 排名靠前的,在产业用地和环境容量指标等方面给予倾斜支 持。深入开展全省“万人助万企”活动,强化企业服务,推动 解决问题。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责任 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81 河南省加快未来产业谋篇布局行动方案 未来产业是基于前沿重大科技创新形成的产业。为加快 我省未来产业谋篇布局,培育增长新动能,打造竞争新优势, 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 理念,紧抓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机遇、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 高质量发展政策机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历史 机遇,坚持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要素链、制度链深度 耦合,以“现有产业未来化”和“未来技术产业化”为重点,坚 持优中培精、有中育新、无中生有,抓创新、强主体、育集 群、拓开放、优生态,重点培育量子信息、氢能与储能、类 脑智能、未来网络、生命健康、前沿新材料等未来产业,努 力打造具有全国竞争力的未来产业创新发展先行区。 (二)发展目标。到 2025 年,全省未来产业初步实现 从小到大、从无到有的转变,为全面实施“十大战略”提供重 要支撑。 ——产业规模快速壮大。初步建成氢能与储能、量子信息、 前沿新材料等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未来网络、类脑智能、 生命健康等产业发展基础更加坚实,未来产业增加值占战略 82 性新兴产业比重超过 15%,成为全省现代产业体系重要组成 部分。 ——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建设未来产业国家实验室、国家 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产 业研究院等 20 个,形成“基础理论研究—实验室创新—产业 化生产完整链条”的创新体系,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打 造一批重点产品。 ——产业生态更加优化。培育 10 家汇聚和配置全球资源、 在细分领域占据优势地位的头部企业,一批国内外未来产业 知名企业、研发机构落户我省,未来产业开放合作发展进入 快车道。 二、主要任务 (一)探索发展量子信息产业。 1.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战略支 援部队信息工程大学(以下简称信息工程大学)河南省量子 信息与量子密码重点实验室、河南国科量子通信技术应用研 究院等机构建设,积极参与国际、国内量子信息领域标准制 定,集中突破量子通信、量子计算、量子精密测量方向核心 器件和装置制备关键技术。筹建河南省量子信息技术创新中 心和量子通信、量子计算重大研究测试平台,建设行业领先 的新一代量子卫星平台、量子制备中心、量子精准测量控制 中心、量子通信器件检测平台、量子技术应用探索平台、量 83 子通信郑州卫星地面站等基础科研设施。(责任单位:省科 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2.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开展“经典+量子”超融合计算系 统关键技术及应用研究,研发量子计算机,与国家超级计算 郑州中心开展协同计算,打造国内领先的新型高性能计算平 台。依托信息工程大学,围绕核心设备、传输干线、系统平 台等关键环节,加快培育量子通信等新兴产业,推动基础研 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一体化发展。引进国内优势企业, 规划建设河南省量子信息产业研究院,重点打造量子信息前 沿技术研究中心和产业培育中心;在郑州建设星地一体量子 通信网络枢纽与调度中心,推动与本地企业合作研发量子通 信应用产品与核心装备,打造全国性量子通信产品基地。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3.开展融合应用试点示范。建设国家广域量子保密通信 骨干网络河南段及郑州量子通信城域网,建设智能能源网络、 空中交通管制、 银行和医疗保健行业等量子保密通信接入网, 开展电子政务量子保密通信与量子安全移动政务办公应用 示范,探索量子安全政务、移动办公、财政支付等创新应用, 推广量子+智慧城市、工业互联网、金融服务等,打造量子 通信应用示范区。推动量子成像技术成果转化,探索测量产 品在重力测量、地震预警、目标探测、大气参数遥感测量、 气候监测、地下勘测、排污监控、空中交通管制等领域创新 84 应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住房 城乡建设厅、地方金融监管局、大数据局) (二)加快壮大氢能与储能产业。 1.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依托郑州大学、河南大学、 河南科技大学、河南理工大学、河南农业大学、河南师范大 学等高校,开展节能高效催化产氢、光催化水分解制氢、光 合生物制氢技术和镁基储氢材料、光电储能材料、氢燃料电 池关键材料等研发。加强河南省燃料电池与氢能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河南中氢氢能动力联合 实验室、河南豫氢工程研究院和同济大学氢能与燃料电池联 合实验室等机构建设,重点突破氢燃料电池电堆、动力系统、 电驱动系统、氢能源装备、氢储存和加注等技术。(责任单 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2.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发挥我省化工、煤焦化产业优势, 加快开封、洛阳、新乡、焦作、平顶山、鹤壁、安阳、驻马 店、濮阳等地氢制备产业布局,建设新乡、濮阳、焦作氢能 产业园等,打造低成本氢能源生产基地。支持河南能源化工 集团、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河南金马能源股份公司等优势企 业发展绿色制氢技术,加快向高效清洁新能源产业转型。推 动河南豫氢动力有限公司、河南豫氢装备有限公司、河南氢 璞创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擎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 南欧新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普瑞德新能源科技有限 85 公司等优势企业加快氢能装备、燃料电池及核心零部件等产 品设计和制造,实现本地规模化生产。以郑州汽车产业基地 为主体,支持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优势企业推动氢燃料 电池客车技术应用,加快氢燃料商用车研发,布局建设氢燃 料电池整车制造及零部件配套产业链。(责任单位:省发展 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3.开展融合应用试点示范。推动氢能与储能产业试点示 范,打造规模化、商业化终端应用场景,为新装备、新技术 提供实验验证场所。支持郑州、开封、洛阳、新乡、安阳、 焦作等地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带动鹤壁、濮阳、 驻马店、商丘等地氢能产业发展。推进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 范应用郑州城市群建设,加快燃料电池发动机技术、氢气储 运加注技术等研发应用,布局建设氢气加注网络,带动全省 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积极培育类脑智能产业。 1.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发挥我省数据资源优势,建 设行业大数据训练库和标准测试数据集,构建提供知识图谱、 算法训练、产品优化、安全可控等共性服务的开放性云平台。 支持信息工程大学、郑州大学等机构参与国家重大科技攻关 项目,重点开展类脑智能、人机混合增强智能等前沿技术研 究和感知识别、知识计算、认知推理、运动执行等关键共性 86 技术攻关;支持河南大学空间信息处理工程实验室开展类脑 心智计算理论研究,研发基于类脑智能的时空大数据处理高 性能复杂系统。(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厅) 2.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加强与国内知名研究机构战略合 作,推动类脑芯片与系统、类脑计算机、类脑智能机器人、 脑控设备、智能假体等研发和产业化。支持中原动力智能机 器人有限公司、郑州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重工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新松机器人产业发展(新乡)有限公司等优 势企业,突破跨媒体感知计算、大数据智能、群体智能、自 主协同控制与优化决策等技术,研发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 能人机交互、灵活精准控制、群体实时协同等特征的智能化 设备;支持河南讯飞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优势企业,突 破模式识别、智能语义理解、智能分析决策等技术,研发智 能理解产品或模块。打造郑州、洛阳、新乡等地类脑智能产 业集群,形成类脑智能产业发展策源地和增长极。(责任单 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3.开展融合应用试点示范。依托智慧城市建设,推动类 脑智能技术和设备在医疗、教育、交通、物流、金融、文化、 旅游、安防、灾害预警等领域应用,提升公共服务和社会治 理智能化水平,支持郑州、洛阳、新乡等地创建国家级人工 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支持企业应用类脑智能技术和设备, 87 建设具有行业先进水平的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支持煤炭企 业建设智能煤矿。(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 革委、卫生健康委、教育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 应急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超前布局未来网络产业。 1.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国内知名研究机构开展对 接合作,聚焦 6G(第六代移动通信技术)、卫星互联网、区 块链等重点领域,推动太赫兹通信、通信感知一体化、通信 与人工智能融合、安全隐私计算、链上链下高效协同、跨链 互联互通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支持信息工程大学、郑州大 学、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二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 集团公司第二十七研究所等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构建未 来网络前沿技术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厅) 2.推动产业创新发展。支持基础电信运营商、信息服务 企业、电子信息制造企业超前谋划,探索和储备基于 6G 的 网络基础设施、智能终端、电子元器件等技术;加快数据中 心内部网络和出口设备、内容分发网络、云服务平台、域名 系统等 IPv6(互联网协议第 6 版)改造,支持 IPv6 业务 接入和承载。加强与央企合作,围绕规模化卫星星座建设, 引进落地卫星制造和运营产业;加强高分遥感卫星应用保障 能力建设,建成多源卫星数据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推进北 88 斗二代地基增强系统基准站网向北斗三代升级改造。加快“星 火·链网”骨干节点建设,构建区块链与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 创新的数字经济产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省委军民融合办) 3.开展融合应用试点示范。聚焦感知互联网、智慧车联 网、工业互联网、空天智联网、全息通信等应用场景,支持 基础电信运营商、信息服务企业、制造业企业开展前瞻性合 作,探索现有设备和系统向未来网络升级路径。打造能源、 文旅、政务、智慧城市等区块链示范应用场景,能源领域开 展区块链能源供应链服务、交易服务,文旅领域开展文旅产 业链管理区块链应用,政务领域开展政务数据互认服务,智 慧城市领域开展工业制造、农产品、消费品、药品等防伪溯 源应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交 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通信管理局、 大数据局) (五)大力发展生命健康产业。 1.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加快建设郑州大学第一附属 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等健康领域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平台, 开展基因细胞、疫苗、高性能影像设备、精准快诊试剂及临 床治疗新技术研发,提升临床研究水平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试验能力。加快河南省基因检测技术应用示范中心、河南省 精准医学大数据工程实验室、河南省基因测序与转化工程研 89 究中心等建设,建立河南基因数据库,开展常见高发病基因 大数据研究。依托河南省肿瘤医院开展食管癌全外显子的 DNA(脱氧核糖核酸)测序和 RNA(核糖核酸)测序,建设 河南省食管癌基因数据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卫生健 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2.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医学研究中 心、医药企业等协作联动,聚焦恶性肿瘤、重大传染性疾病、 心脑血管疾病、神经精神疾病、慢性病等领域防治需求,推 动细胞技术临床应用、细胞工厂建设和合成生物学技术工业 应用,开展新型疫苗、基因工程药物、细胞治疗产品、体外 诊断产品、高端医用耗材和先进医疗设备等研发,打造郑州、 许昌、新乡、南阳等地生命健康产业集群。推动口服抗艾滋 病药品阿兹夫定、抗乳腺癌单克隆抗体药物获批上市,开展 肺动脉高压与糖尿病抗体新药研发、血友病长效治疗药物临 床试验研究,加快单克隆抗体药物生产和流感疫苗开发及产 业化项目建设,推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大分子中试 及大规模生产平台投入使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科技厅) 3.开展融合应用试点示范。支持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合 作建设产品应用示范基地,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创新项目和应 用示范工程,形成“示范应用—临床评价—技术创新—辐射推广” 的良性循环。利用现有核酸检测设施,推进基因技术在传染 90 病检测、肿瘤筛查、出生缺陷筛查、遗传病筛查、血液筛查 等领域的应用;及时更新完善基因技术相关诊疗项目和收费 目录。(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 改革委) (六)重点突破前沿新材料产业。 1.加强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依托郑州磨料磨具磨削研究 所、郑州机械研究所、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洛阳尖端技术 研究院、洛阳特种材料研究院及郑州大学、河南工业大学、 郑州轻工业大学等,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技术转化平 台,在智能仿生材料、石墨烯基新材料、第三代半导体、超 导复合、液态金属、先进储能材料等领域开展前瞻性研究, 突破新型人工晶体、碳基新材料、高性能生物基全降解材料、 石墨烯改性材料与创新元器件等关键技术。(责任单位:省 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2.推动产业创新发展。依托我省资源禀赋及煤化工、焦 化产业基础,重点发展煤焦油碳基材料、煤沥青制针状焦、 石墨烯及石墨烯复合材料、超高功率电极、超级电容活性炭、 特种石墨等高端碳材料,打造洛阳、平顶山、鹤壁、焦作等 地碳基新材料产业集群。依托我省电子信息产业基础,布局 发展碳化硅、氮化镓、氧化锌、金刚石、柔性晶体管、光子 晶体等第三代宽禁带半导体材料,打造郑州、洛阳、许昌等 地第三代半导体材料产业集群。重点发展纳米材料、高性能 91 分子筛等先进功能材料;依托南乐国家级生物基材料产业园 以及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优势企业,打造聚乳 酸生物基材料产业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 展改革委、科技厅) 3.开展融合应用试点示范。积极参与国家新材料测试评 价体系建设,为前沿新材料研发和推广应用提供可靠的技术 质量鉴定和应用评价;争创国家新材料生产应用示范平台, 推动前沿新材料应用验证和示范推广。在汽车及零部件、轨 道交通、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电子信息、装配式建筑等领 域,开展先进功能材料产业化示范,提高碳基新材料、特种 金属材料、第三代半导体材料产品组合和生产能力。(责任 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重点工程 (一)创新体系构建工程。 1.引进国家重点科研机构。聚焦我省未来产业关键技术 攻关方向,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清华大学、中 国科学技术大学等单位合作,引进落地一批技术研究中心、 技术转移中心、未来产业研究院等机构,开展重大技术攻关 和产业化转化。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2.建设重大创新平台。支持信息工程大学、郑州大学等 高校优化学科和研发布局,搭建重大基础研究平台;加快建 92 设黄河实验室、嵩山实验室等科研机构,积极争取国家重大 创新平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我省布局。推动郑洛新国家 自主创新示范区提质发展,建设以中原科技城为龙头的郑开 科创走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 息化厅) 3.加强技术攻关和产业转化。支持优势企业联合高校、 科研机构建设未来产业协同创新联合体,重点突破一批关键 核心技术。支持创新主体创建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布局建设一批中试基地,整合各类创新资源,打通技术研发、 转移扩散和产业化链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 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二)高端人才引育工程。 1.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信息工程大学、郑州大学 等高校围绕未来产业重点领域,加强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 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联合企业建设实 训基地、产业学院等机构,与企业共同确定人才培养目标, 促进人才培养与行业需求相匹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2.强化创新型人才引进。围绕未来产业重点领域,制定 人才需求目录,组织各类宣传推介活动,吸引省外豫籍人才 回乡创业就业。完善“全职+柔性”引才引智机制,实施高端 (海外)人才引进专项行动,重点引进掌握核心技术、拥有 93 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人才团队。(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3.健全创新激励和保障机制。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 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加强企业家队伍培 养,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和新时 代豫商精神。健全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构 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产业孵化加速工程。 1.加强产业顶层设计。科学制定未来产业区域发展规划, 引导各地结合全省总体布局,实现错位发展、差异化竞争, 打造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未来产业园区。建立与国内外高 端智库长期合作机制,借助“外脑”对未来产业发展提出对策 建议。(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2.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坚持“项目为王”,研究绘制未来 产业产业链图谱和供应链地图,明确产业链、创新链关键节 点及龙头骨干企业、重点研发机构,通过精准招商,引进落 地未来产业重大项目。以重大项目牵引要素集聚、产业配套, 推动龙头企业和上下游配套企业合理布局,构建未来产业发 展生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 务厅) 94 3.完善产业服务体系。依托各类开发区等,规划建设未 来产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为初创企业和团队提供 技术平台、投融资、市场拓展、人力资源等服务。加强技术 研发、检验检测、技术评价、技术交易、质量认证、人才培 训等专业服务机构建设,为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责 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市场监 管局) (四)金融资本汇聚工程。 1.加强产业基金支持。推动现有各类产业发展基金创新 运营及投资模式,促进政府基金与市场基金协调互动,引导 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支持未来产业发展,促进资 本招商和研发成果产业化。充分发挥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各类基金作用,对重点企业和项目给 予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 化厅) 2.健全金融服务机制。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针对未来产 业开发融资、担保、保险等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融资 担保方式,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推动银企战略合作, 通过组织银企对接会、向银行推荐项目等形式,拓宽未来产 业企业融资渠道。加强未来产业“专精特新”企业孵化培养, 推动创新型企业挂牌融资;加强重点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培训, 95 推动企业上市融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 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 (五)对外产业合作工程。 1.深化跨区域产业协作。全面深化与长江经济带、粤港 澳大湾区、京津冀等地区的合作,依托产业转移系列对接活 动,引进未来产业优势技术、项目和企业,探索研发在外、 生产服务在本地的合作模式。建立省际间创新成果转移统筹 协调机制、重大承接项目促进服务机制等,建设研究成果转 化基地和产业转移促进平台,推动未来产业跨区域协作。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 2.推动国际交流合作。开展与国外企业、高校和科研机 构合作交流,推动科技园区、国际技术转移中心、联合实验 室和产业化基地等平台建设,构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机 构互动、产学研结合的国际合作机制。鼓励企业参加未来产 业国际展会和技术交流活动,积极申办国际性会议、展会、 论坛等重大活动,提升国际影响力。(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和旅 游厅、省委外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下设未 来产业发展专项工作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教 育、科技、财政、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专 96 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设立未来产业发展 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与国内外高端智库战略合作,为政府 和企业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服务。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要 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落实方案,形成推进合力。制定未 来产业发展评估办法,评估结果作为各地、各部门年度综合 考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成员 单位,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二)加强政策支持。统筹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等专项 资金,对重点企业和项目给予支持。建立省、市两级未来产 业项目库,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要建立专业招商团队,对接国内外一 流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引进落地联合实验室、产业化基 地等,对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支持推进。(责任单位:省财 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 示范区管委会) (三)优化发展环境。举办未来产业发展专题培训,分 批次、分领域组织相关人员到国内外先进地区、企业考察学 习,开展区域、行业、企业等层面的技术创新、展示体验、 供需对接、应用促进等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和成功 模式。加强国内外投资环境、产业政策、发展情况、市场需 求等跟踪和分析,支持企业联合开展技术研发、拓展服务网 97 络等,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 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 国办发〔2022〕1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 构: 经过多年投资建设,我国在基础设施等领域形成了一大批 存量资产,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有效盘活 98 存量资产,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对于提升 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水平、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合理扩大有效 投资以及降低政府债务风险、降低企业负债水平等具有重要 意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 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 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 扩大有效投资提出以下意见。 一、聚焦盘活存量资产重点方向 (一)重点领域。一是重点盘活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 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包括交通、水利、 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生态环 保、产业园区、仓储物流、旅游、新型基础设施等。二是统 筹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的项目资产,包括综合交通枢 纽改造、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等。三是有序盘活长期闲置但具 有较大开发利用价值的项目资产,包括老旧厂房、文化体育 场馆和闲置土地等,以及国有企业开办的酒店、餐饮、疗养 院等非主业资产。 (二)重点区域。一是推动建设任务重、投资需求强、存 量规模大、资产质量好的地区,积极盘活存量资产,筹集建 设资金,支持新项目建设,牢牢守住风险底线。二是推动地 方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加快盘 活存量资产,稳妥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提升财政可持续 99 能力,合理支持新项目建设。三是围绕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 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以及推动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等,鼓励相关地区率先加大存量资产盘 活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重点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对参与的各类市场主体一 视同仁。引导支持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多、建设任务重、负债 率较高的国有企业,把盘活存量资产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以及防范债务风险、筹集建设资金、优化资产结构的重要手 段,选择适合的存量资产,采取多种方式予以盘活。鼓励民 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积极盘活自 身存量资产,将回收资金用于再投资,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二、优化完善存量资产盘活方式 (四)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推荐、审核效率,鼓励更多符合条件 的基础设施 REITs 项目发行上市。对于在维护产业链供应 链稳定、强化民生保障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在满足 发行要求、符合市场预期、确保风险可控等前提下,可进一 步灵活合理确定运营年限、收益集中度等要求。建立健全扩 募机制,探索建立多层次基础设施 REITs 市场。国有企业 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涉及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按 100 规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研究推进 REITs 相关立法工作。 (五)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鼓励 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 PPP 模式盘活存 量资产,提升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社会资本方通过创新运 营模式、引入先进技术、提升运营效率等方式,有效盘活存 量资产并减少政府补助额度的,地方人民政府可采取适当方 式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奖励。 (六)积极推进产权规范交易。充分发挥产权交易所的价 值发现和投资者发现功能,创新交易产品和交易方式,加强 全流程精细化服务,协助开展咨询顾问、尽职调查、方案优 化、信息披露、技术支撑、融资服务等,为存量资产的合理 流动和优化配置开辟绿色通道,推动存量资产盘活交易更加 规范、高效、便捷。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吸引 更多买方参与交易竞价。 (七)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功能作用。鼓励国有 企业依托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按规定通过进场交易、 协议转让、无偿划转、资产置换、联合整合等方式,盘活长 期闲置的存量资产,整合非主业资产。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 为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盘活存量资产提供中 长期资金支持。 101 (八)探索促进盘活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吸引社会资 本参与盘活城市老旧资产资源特别是老旧小区改造等,通过 精准定位、提升品质、完善用途等进一步丰富存量资产功能、 提升资产效益。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污水处理厂下沉、地铁上 盖物业、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保障性租赁住房 小区经营性公共服务空间开发等模式,有效盘活既有铁路场 站及周边可开发土地等资产,提升项目收益水平。在各级国 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中充分考虑老港区搬迁或功能改 造提升,支持优化港口客运场站规划用途,实施综合开发利 用。 (九)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推动闲置低效资产改造与 转型,依法依规合理调整规划用途和开发强度,开发用于创 新研发、卫生健康、养老托育、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社区 服务或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新功能。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 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通过不 良资产收购处置、实质性重组、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盘活闲 置低效资产。 (十)支持兼并重组等其他盘活方式。积极探索通过资产 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在符合反垄断等法律法 规前提下,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等方 式加强存量资产优化整合,提升资产质量和规模效益。通过 102 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方和专业运营管理机构等, 提升存量资产项目的运营管理能力。 三、加大盘活存量资产政策支持 (十一)积极落实项目盘活条件。针对存量资产项目具体 情况,分类落实各项盘活条件。对产权不明晰的项目,依法 依规理顺产权关系,完成产权界定,加快办理相关产权登记。 对项目前期工作手续不齐全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补办相关 手续,加快履行竣工验收、收费标准核定等程序。对项目盘 活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探索制定合理解决方案并积极推 动落实。 (十二)有效提高项目收益水平。完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 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依法依规按程序合理调整污水处理收 费标准,推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生活垃圾处理 收费制度。建立健全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水价形 成机制,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和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对整体 收益水平较低的存量资产项目,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提高 项目收益水平,支持开展资产重组,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条 件。研究通过资产合理组合等方式,将准公益性、经营性项 目打包,提升资产吸引力。 (十三)完善规划和用地用海政策。依法依规指导拟盘活 的存量项目完善规划、用地用海、产权登记、土地分宗等手 续,积极协助妥善解决土地和海域使用相关问题,涉及手续 103 办理或开具证明的积极予以支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对盘 活存量资产过程中确需调整相关规划或土地、海域用途的, 应充分开展规划实施评估,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土 地、海域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 (十四)落实财税金融政策。落实落细支持基础设施 REITs 有关税收政策。对符合存量资产盘活条件、纳税金额 较大的重点项目,各级税务机关做好服务和宣传工作,指导 企业依法依规纳税,在现行税收政策框架下助力盘活存量资 产。支持银行、信托、保险、金融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 等机构,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盘活 存量资产。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 资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融资,解决负债久期与资产久期错配等 问题。加强投融资合作对接,积极向有关金融机构推介盘活 存量资产项目。 四、用好回收资金增加有效投资 (十五)引导做好回收资金使用。加强对盘活存量资产回 收资金的管理,除按规定用于本项目职工安置、税费缴纳、 债务偿还等支出外,应确保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形成优质资 产。鼓励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将回收资金用于具有收益的项目 建设,充分发挥回收资金对扩大投资的撬动作用。对地方政 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的地区,盘活存量公 共资产回收的资金可适当用于“三保”支出及债务还本付息。 104 回收资金使用应符合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政 策要求。 (十六)精准有效支持新项目建设。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 金拟投入新项目建设的,优先支持综合交通和物流枢纽、大 型清洁能源基地、环境基础设施、“一老一小”等重点领域项 目,重点支持“十四五”规划 102 项重大工程,优先投入在 建项目或符合相关规划和生态环保要求、前期工作成熟的项 目。有关部门应加快相关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 地用海、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前期工作手续办理,促 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形成实物工作量。 (十七)加强配套资金支持。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 金时,对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可在同等条 件下给予优先支持;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专项示范引导 作用,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 对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按规定予以 支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配套融资支 持。 五、严格落实各类风险防控举措 (十八)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存量资产盘活。严格落实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要求,严禁在盘活存量资 产过程中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做好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105 决策审批等工作,除相关政策规定的情形外,应主要通过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证券交易所、产权交易所等公开透明渠道 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充分保障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避免在存量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债权悬空。多措 并举做好职工安置,为盘活存量资产创造良好条件和氛围。 所有拟发行基础设施 REITs 的项目均应符合国家重大战略、 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法规等相关要求,保障项目 质量,防范市场风险。 (十九)提升专业机构合规履职能力。严格落实相关中介 机构自律规则、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中介机构等履职 尽责,依法依规为盘活存量资产提供尽职调查、项目评估、 财务和法律咨询等专业服务。积极培育为盘活存量资产服务 的专业机构,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中介机构依法追责。 (二十)保障基础设施稳健运营。对公共属性较强的基础 设施项目,在盘活存量资产时应处理好项目公益性与经营性 的关系,确保投资方在接手后引入或组建具备较强能力和丰 富经验的基础设施运营管理机构,保持基础设施稳健运营, 切实保障公共利益,防范化解潜在风险。推动基础设施 REITs 基金管理人与运营管理机构健全运营机制,更好发挥 原始权益人在项目运营管理中的专业作用,保障基金存续期 间项目持续稳定运营。 106 六、建立工作台账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一)实行台账式管理。全面梳理各地区基础设施等 领域存量资产情况,筛选出具备一定盘活条件的项目,建立 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实行动态管理。针对纳入台账项目的类 型和基本情况,逐一明确盘活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协调,定期开展项目调度,梳 理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调动民间投资参 与积极性。 (二十二)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 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国 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加强盘 活存量资产工作信息沟通和政策衔接,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明确任务分工,做好指导督促,协调解决共性问题,形成工 作合力,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各地区建立 相关协调机制,切实抓好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新项 目建设等工作。 (二十三)加强督促激励引导。对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 效投资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或单位,以适当方式积极给予激 励;对资产长期闲置、盘活工作不力的,采取约谈、问责等 方式,加大督促力度。适时将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 有关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国务院大督查的重点督查内容。研究 将鼓励盘活存量资产纳入国有企业考核评价体系。对地方政 107 府债务率较高的地区,重点督促其通过盘活存量资产降低债 务率、提高再投资能力。当年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相关情况, 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年度国有资产报告。 (二十四)积极开展试点探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全 国范围内选择不少于 30 个有吸引力、代表性强的重点项目, 并确定一批可以为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提供有力支 撑的相关机构,开展试点示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做法。引导各地区积极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因地制宜研究制 定盘活存量资产的有力有效措施,防止“一哄而上”。 国务院办公厅 2022 年 5 月 19 日 108

相关文章